企業已經注銷,原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涉及車輛掛靠企業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再審案件。

2004623,劉某某駕駛貨車撞傷了行人李某某。事故發生后經交通部門認定,劉某某駕駛貨車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橫過道路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2000年,劉某某購買貨車后掛靠在宜興市某特種油品廠。該廠屬私營企業,負責人為黃某某。20021010,該企業于經工商部門核準注銷,但黃某某未去車輛管理部門變更車輛所有權。車輛年檢時,黃某某明確告知劉某某,其企業已經注銷,要求其另找單位掛靠。劉某某為了達到車輛年檢目的,私自花錢刻了原掛靠單位的公章。后經公安機關鑒定,該公章是偽造的。

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宜興某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人民幣25萬元;劉某某賠償受害人人民幣24.9萬余元,黃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黃某某申訴稱,車輛屬劉某某私人所有,其只是蓋了掛靠單位公章,并且單位已在事故發生前核準注銷。劉某某私刻公章辦理車輛年檢,與其無關,這一行為事實上已經表明掛靠關系終止,黃某某不應再承擔連帶責任。

無錫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賠償金額沒有提出異議,爭議焦點主要是黃某某與劉某某的車輛掛靠關系是否已經終止,黃某某是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某某駕駛的貨車,經黃某某同意掛靠在其所有的企業名下,雖然該車實際所有人是劉某某,但在法律形式上該車屬黃某某的企業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黃某某將企業注銷,理應依照相關規定清理企業注銷后的掛靠在自己企業名下的各種車輛。但黃某某在企業注銷后未盡及時有效的履行車輛所有權人的義務,清理掛靠車輛,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手續。車輛年檢僅僅是為了安全的目的所進行的安全檢查,并非是對車輛所有權的審查。劉某某私刻公章這一行為只是為了達到車輛年檢的目的,并未改變車輛所有權的性質。因此,劉某某私刻公章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但他的不法行為不能替代或者免除黃某某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的法律義務。劉某某的車輛行駛證上車主至交通事故發生時仍為黃某某所有的企業。因此,該企業對掛靠人造成他人損害仍應承擔責任,企業的經營者黃某某應對私營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黃某某對劉某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綜上,黃某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黃某某承擔賠償連帶責任并無不當。最后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釋法:

目前,車輛“掛靠”現象在社會上確有不少存在。本案中,劉某某買車后,借黃某某企業之名,進行運輸經營。經黃某某同意之后,劉某某所有、實際控制、使用的車輛成了黃某某企業車輛。由此可見,“掛靠”是將自己個人所有的車輛掛在別人企業名下的行為,形式上是別人所有的車輛,實質上屬其個人所有的車輛。因此,依照法律、法規,車輛登記在誰的名下,該車輛就屬誰所有,不認可形式與實質的區別。因此,“掛靠”兩字只能是民間說法,沒有法律效力。

黃某某在認識上的誤區表現在其認為自己的企業已經注銷,且將經營執照和公章上繳工商管理部門,因此掛靠的車輛關系已經解除,掛靠車輛一旦發生事故與自己無關。另外,黃某某把車輛年檢當作車輛所有權變更的重要環節,認為其不提供公章劉某某車輛就年檢不到,劉某某車輛年檢不到就意味著車輛產權的變更。事實上,企業是被注銷了,由于掛靠車輛的行駕證、車輛登記證沒有申請車輛管理部門變更車輛所有權,因此,該車輛的所謂“掛靠”關系依然存在。黃某某在法律上的誤區表現在其沒有履行企業注銷前的清理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劉某某的車輛掛靠在黃某某的企業名下,貨車的產權屬于黃某某的企業所有。因此,黃某某應在注銷企業前依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理,包括對掛靠在自己企業名下的各種車輛和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