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買房拒不抵押房屋 銀行訴請一次性付清本息
作者:方華 何英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752
購房人向銀行貸款買房卻遲遲未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證,銀行考慮到貸款收回的安全性,在催告購房人及時辦理相關權屬證書無果的情況下,將購房人及擔保的開發商訴至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主張解除借款合同并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及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
2000年4月,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按揭業務合作協議,約定:銀行為開發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提供按揭貸款業務;銀行為購房者提供不超過總房價70%、期限不超過30年的貸款。在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抵押之前,開發公司作為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人。
根據該合作協議,
借款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劃付了借款40萬元,李銘、周麗按期每月歸還借款本息。2008年1月,銀行向李銘、周麗發出通知函,要求他們限期辦理房屋權證,但兩人始終未能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抵押登記手續。
無錫某銀行訴稱,由于李銘、周麗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威脅到銀行放貸的安全性,為避免借款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現主張解除借款合同,并立即償還所欠借款正常本金229546.06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由李銘、周麗、開發商共同承擔。
李銘、周麗辯稱,雖然至今未辦理抵押登記,但是從合同簽訂后至今已近8年,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