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王某系朋友關系。20072月的一天,李某與王某一同騎摩托車到朋友家去,途經一田間小路,發現道路中有一新挖的寬度有不足三米寬的溝,王某對李某說:“你要能騎著摩托車飛過去,我這輛摩托車就送給你,但死傷與我無關。”李某不信,王某又叫路邊一干活的人作證。李某聽后真的騎著摩托車飛過路溝。李某將摩托車交給王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與李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車。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行為雖是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所約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李某取得的摩托車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判令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雙方的合同屬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射幸合同,所以無效。

所謂射幸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的某事件的成功與否決定財物的得失。因為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偶然性的特征,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時容易違反公序良俗,所以訂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須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根據我國射幸合同在我國法律上只能取得無名合同的法律地位。

射幸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合法性也必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上述三大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正義規范的價值目標,即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否定性評價。同時,《民法通則》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的規定表明:民事行為要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約定也是其二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但其二人的打賭行為,純屬一種娛樂行為,且具有于賭博性質,不僅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且是我國刑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李某和王某打賭訂立的契約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李某取得的摩托車同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取得的摩托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李某獲得摩托車使王某受到了財產損失,且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所以,王某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摩托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