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公司兩個股東關系惡化,其中一個股東出面簽訂的合同,被另一個股東否認,聲稱合同系事后偽造。合同相對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利益,向南長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合同所涉的7萬元違約金。日前,這起內外矛盾交織的買賣糾紛以賣方支付5000元違約金協商解決。

2006420,雅風公司(買方)與春暉公司(賣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載明:春暉公司供給雅風公司鋼管80噸,價款為454000元;春暉公司于2006517交付一半貨,剩余貨物應于2006521前全部交付完畢,雅風公司收貨后一次性結清貨款;若春暉公司不能按期交貨,應承擔7萬元違約金,若雅風公司不按期收貨,應按合同總價以每日1%計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春暉公司未能交貨。雅風公司于2006522向春暉公司發出催貨函,要求春暉公司于2006526前將合同約定的貨物如數交付,春暉公司的股東小軍在催貨函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確認,后春暉公司仍未向雅風公司履行交貨義務。雅風公司遂至南長法院起訴,要求按約支付7萬元違約金。

春暉公司辯稱,2006420的購銷合同是春暉公司股東小軍與雅風公司事后偽造的,由于小軍在20061115日前持有春暉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及空白合同范本,故對于2006420的購銷合同上加蓋的春暉公司合同章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要求對合同主文字跡、落款處小軍的簽名字跡以及雅風公司合同章印文進行形成時間鑒定。另外提出,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

另查明,2006515,春暉公司另一名股東林元曾以小軍及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解散春暉公司。法院審理后認為春暉公司不符合解散條件,判決駁回林元的訴訟請求。該案直觀地反映了春暉公司兩名股東關系惡化的傳聞并非空穴來風,股東之間已毫無信任可言。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鑒定結論,由于缺乏樣材,無法判斷雅風公司合同章印文的形成時間; 2006年4月20買賣合同中小軍簽名的形成時間為200648月。綜上,現有的鑒定結論無法推翻或否定2006420購銷合同的真實性,春暉公司認為該合同是小軍與雅風公司事后偽造的,應就此舉證證明,在春暉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雅風公司因春暉公司違約而遭受了實際損失,故春暉公司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請求予以降低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春暉公司支付雅風公司違約金1萬元。宣判后春暉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兩公司于近日達成協議。(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