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江蘇省靖江市的一個真實事件。當事人一方是按照民間風俗,約定俗成地為死者黃明捧牌位、披麻戴孝的侄兒,一方是法律條文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黃明的四個兄弟姐妹,雙方因死者黃明生前留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陷入了一場硝煙四起的家庭爭奪戰。

那么,黃明死后留下的遺產該由誰來繼承呢?是由他的兄弟姐妹繼承,還是由他的侄兒繼承呢?事情還要追溯到黃明的身世。

拆遷得補償

黃明出生于靖江市某鎮一戶大家庭,家中有五個兄弟姐妹。因家中貧困,他小學三年級后就輟學在家,因為一直沒有固定工作,直到三十好幾還沒有成家,干脆就在外流浪,打著散工過日子,一年到頭很少回家。

2006年,黃家居住的地方,因城市的規劃需要拆遷,黃明的家人將黃明找回來,一起用磚頭幫他砌了一間小屋暫時居住。20063月,黃明因房屋拆遷獲得補償金154827元,并以其中的126600元購買一套安置房。

因房屋被拆,黃明暫時住到姐姐黃梅家,一次性給了她6000元住宿費。

患病受照顧

2007年初的一天,黃明突然感到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查,發現已經是肝癌晚期,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療。可在外流浪慣的黃明,實在受不了整天呆在醫院里,安耐不住的他,住了一個星期后,便一個人偷偷溜出醫院。單身的黃明回家后沒有安身之處,黃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由三哥黃安負責照顧黃明,并且黃明每天支付30元護理費給三哥。

黃明發病來勢洶洶,很快臥床不起,拖了幾個月后于200785去世。因黃明的父母已經去世,他生前又沒有妻子兒女,黃家的人都來幫忙。此時黃明的二哥已經去世,他的兩個兒子黃小兵、黃小林作為黃明的侄兒,按照民間風俗,為黃明捧牌位和骨灰盒,并披麻戴孝,其他喪葬事務由三哥黃安安排,費用從黃明剩余的房屋拆遷補償金中支付。

200710月,安置的房屋開始分配,三哥黃安便代黃明抽簽,抽中了一套近90平米的安置房。

繼承起糾紛

黃明入土為安后,黃家的生活也恢復了平靜,但200712月的一份房屋結算委托書在黃家掀起滔天巨浪。當時村里開出一份結算書,要求黃家繳清黃明購買拆遷安置房的余款后,派人領鑰匙擇房。三哥黃安作為黃明生前的照顧人前去領鑰匙,遭到侄兒黃小兵、黃小林的大力反對。兩個侄兒認為自己按照民間風俗為叔叔黃明披麻戴孝,理所當然應該成為叔叔的財產繼承人。雙方各說各的理,爭執不下,幾乎大打出手,最后誰也沒有領到鑰匙。

此后,黃安等老兄弟四個和侄兒黃小兵、黃小林又發生了幾次沖突,最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黃明遺留的拆遷安置房的最終歸屬權,其中,黃安聲稱自己照顧生病期間的黃明,且負責黃明百年后的喪葬事宜,對黃明盡了較多的照顧義務,應該多分得一份遺產。則黃小兵、黃小林認為按照民間風俗,約定俗成地為死者黃明捧牌位、披麻戴孝應該分得該份遺產。

同時,還拿出一份別人代黃明寫的遺囑,遺囑上寫著“我死后,將拆遷安置房留給侄兒黃小兵、黃小林”等字樣,上面有兩名見證人的簽名,但沒有寫立遺囑的具體時間、地點和代書人的姓名。

一錘定塵埃

經靖江法院查明,黃明生前確實留下了一套安置房,且黃安在黃明病中確實給予其護理,黃明支付了護理費,但現在黃明卻無第一繼承人。

法院認為,黃安生前因拆遷取得的安置房,該財產在其死后應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繼承權發生的根據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而黃小兵、黃小林提供的遺囑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案適用法定繼承。繼承人的范圍、順序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

對于黃小兵、黃小林提出的按照民間風俗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并因此繼承黃明的遺產,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49,靖江法院一錘定音,一審審結了這起繼承糾紛案,為這場持續6個月的拆遷安置房繼承之爭劃上了句號。“被繼承人黃明的拆遷安置房由他的兄弟姐妹黃舉、黃安、黃梅、黃業繼承,四人各享有25%的份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黃小兵、黃小林曾出示了一份遺囑,系代書遺囑,但因黃明只會寫自己的名字,這份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但按《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這份沒有寫明立遺囑的具體時間、地點和代書人姓名的代書遺囑無效。此外,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而本案中黃小兵、黃小林非法定繼承人,該份遺囑不具有法律效率,故本案適用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黃明父母已經去世,無妻子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故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四個兄弟姐妹均等繼承。其中,黃安主張其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但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黃明生前已喪失勞動能力,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他為黃明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故不能認定黃安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對其多分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黃小兵、黃小林主張按照民間風俗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并因此繼承黃明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其二人系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要求主張分配黃明的遺產,對此法律規定應該是對黃明盡了較多撫養義務的人。所謂盡了較多撫養義務是指對黃明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對照本案事實,黃小兵、黃小林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未對黃明未盡較多的撫養義務,其主張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