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罪還是數罪
作者:劉翠穎 發布時間:2008-02-19 瀏覽次數:2789
在刑法理論上,所謂牽連犯,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根據刑法理論,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案情]
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用他人在利國鎮吳莊村開采煤礦,造成煤炭資源破壞量為3700余噸,價值人民幣12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某還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非法購買炸藥、雷管,案發后在其非法開采的煤礦倉庫內查獲炸藥18余斤、雷管32枚。經鑒定,上述炸藥、雷管均有爆炸力。
[審判]
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非法購買爆炸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其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由于被告人劉某某非法買賣爆炸物的目的是為了非法采礦,兩個犯罪行為是基于同一個犯罪目的,且犯罪手段和目的具有牽連關系,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故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同時還犯有非法采礦罪,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評析]
在刑法理論上,所謂牽連犯,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其具有下列的特征:一是行為的復數性,即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故意行為,符合兩個以上的犯罪構成。其中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是本罪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是他罪行為;二是數罪行為的異質性,即牽連犯的數行為必須觸犯刑法上的不同罪名;三是數行為的牽連性,即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出于直接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非法購買炸藥、雷管,實施非法采礦的行為,實質上觸犯了兩個罪名,一是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非法購買爆炸物,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二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在這兩個行為當中,非法買賣爆炸物是方法手段,非法采礦是最終目的,由于被告人劉某某非法買賣爆炸物是為了非法采礦,兩個犯罪行為其實是基于同一個犯罪目的,且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系牽連犯,根據刑法理論,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因此對此案不適用數罪并罰,應按照法定刑最高的一罪論處,劉某某所觸犯的兩個罪名中非法采礦罪法定刑比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法定刑輕,因此本案中對被告人劉某某應按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