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傷人眼睛由誰賠償損失?
作者:甄時在 發布時間:2008-02-14 瀏覽次數:1732
[案情]
陳某之子四歲在玩耍時,走到鄰居商店的一箱啤酒前,箱內一啤酒瓶突然發生爆炸。陳某之子的右眼被飛起的碎瓶口擊中,流血不止。經緊急搶救,做了2個多小時的手術,將陳右眼球上長達
[審判]
某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之子右眼損傷是由某啤酒廠生產的啤酒瓶存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遂判決某啤酒廠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105000元。
[評析]
這是一起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也是一起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須具備如下條件:(1)產品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只要受害人因產品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不管制造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者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2)有損害的事實存在。這種損害可能是購買者、消費者自身的人身、財產損害,也可能是購買走、消費者在使用不合格產品時,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3)損害發生的原因,是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包括產品本身存有缺陷,如質量水達到規定標準;雖產品本無身缺陷,但對如何使用該產品缺少正確適當的使用說明兩個方面。(4)損害的發生與產品量不合格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這種責任承擔的主體,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受害人對向誰索賠有選擇權。即使產品質量不合格是由倉儲者、運輸者造成,受害人也可直接身制造者、銷售者索賠,然后再由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向有過錯的倉儲者、運輸者追償。
本案中的陳某所受的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且是直接由啤酒瓶質量不合格爆炸造成的,符合這一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本案中某啤酒廠是產品的制造者,煙酒店是銷售者,而受害人起訴的是某啤酒廠,因此,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19和、第122條規定,判決由某啤酒廠承擔某醫療費、誤工損失以及合理的補助費等一切損失。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