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人:張青華

被申請人:黃秋菊

黃秋菊欠張青華人民幣6萬元,經催要未果,2004年訴至法院,同年法院判決黃秋菊給付張青華該筆欠款。判決生效后張青華申請執行。法院通知黃秋菊履行債務,此時,黃秋菊訴張青華返還財產10萬元案,法院正在審理。同年,執行員就執行問題召集雙方談話,張青華同意待返還財產案審結后,兩案合并執行,并作筆錄。該案執行中止。2005年法院判決確認:張青華應返還黃秋菊人民幣4萬元。后黃秋菊一直沒有履行抵銷后的債務,也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張青華所欠自己的債務。張青華見黃秋菊不履行剩余債務,請求法院全額執行,不再同意抵銷債權。此時,黃秋菊持有的判決書已逾申請執行期限。

[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認為:黃秋菊的債權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其對張青華的債權確實存在,在執行過程中,黃秋菊提出抗辯,張青華同意債務相抵,應視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其對張青華有約束力。所以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債因抵銷而消滅,故本案債務應當抵銷,張青華只能要求法院繼續執行抵銷后的債權,其要求法院恢復執行黃秋菊所欠全部債權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

[評析]

1、行使抵銷權的條件:

抵銷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兩人互負到期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第一百條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由此可見,抵銷可分為兩種,即法定抵銷和和意抵銷。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且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其次,是雙方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再次,自動債權已界清償期,第四,雙方債務需可用于抵銷,即債權的自然形態必須是統一的,都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和意抵銷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互負債權債務抵銷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的限制,僅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張青華同意黃秋菊的債權抵銷自己的債務時,雖然其債權標的額及履行期限尚未經法院確定,不符合法定抵銷要件,但其是雙方合意抵銷,并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

2、債權債務抵銷時的形態

張青華的債權是在自力救濟不能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的,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其主張均為合法有效的債權應受法律的保護,遂依法將其債權以判決的形式固定下來。張青華申請執行后,黃秋菊的債權尚屬不確定狀態,當其以自然債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張青華同意待其得到判決確認后合并執行,其意思表示為:如法院確認其對黃秋菊負有債務或者能確定債務的數額,那么債權債務可相互抵銷,這種在執行階段,由法官主持雙方達成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協議,既是執行和解協議,又是合意抵銷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其效力應及于尚未抵銷部分債務履行完畢。

3、抵銷權的生效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法規定了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當事人通知的義務是法定的,但對通知的方式以及何時通知未作規定。本案中,張青華主張抵銷債權時,黃秋菊當面表示同意,自然無需書面或口頭另行通知,抵銷合意便會生效。

4、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首先,抵銷權行使后,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且為債的絕對消滅,故抵銷權行使后不得撤回。第二,雙方債權數額不等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第三抵銷生效時,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抵銷權發生后的互生利息,統歸消滅;抵銷后的遲延給付責任,歸于消滅,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也得以免除。所以,張青華不得以黃秋菊不履行尚未抵銷部分債務為由,撤回抵銷權,要求黃秋菊履行全部債務6萬元。

5法院執行中止程序的恢復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法院依據張青華 “待法院確認黃秋菊的債權后合并執行”的筆錄,裁定中止執行。那么,黃秋菊的債權得到確認后,因雙方抵銷的是非對等債務,未抵銷部分債務的繼續執行應由張青華申請或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恢復。張青華在黃秋菊的裁判文書有效申請執行期內怠于履行義務,其實是對對方的誤導,令黃秋菊認為法院有雙方協議在先的情況下能給予自動抵銷,黃秋菊在其持有的法律文書有效執行期內沒有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是基于這種理解。當初所附條件的和解協議履行期限到來時,張青華沒有申請、法院也沒依職權及時恢復張青華申請或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恢復,不能簡單的理解為黃秋菊的法律文書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