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仇某因養(yǎng)面包蟲急需,于2006620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000元,約定3個月還款,仇某某向張某某出據(jù)欠條,沒有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仇某飼養(yǎng)失敗虧本,無力還款。仇某某向被告張某某追款未果,遂于2007215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貸款30000元并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仇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成立,但雙方在借款之初未約定利息,應視為沒有利息。故判決被告仇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30000元。駁回原告的利息請求。

[評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本案仇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000元,約定3個月還款,仇某某向張某某出據(jù)欠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沒有還款。原告要求被告仇某某償還貸款30000元應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原告的利息請求與法無據(jù)。故原告利息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