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租賃物返還責任如何承擔?
作者:孫青 發布時間:2007-12-29 瀏覽次數:1676
[案情]
被告陳照委托陳德華以其名義與原告畢松林于
[審判]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德華接受被告委托與原告簽訂租賃協議,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在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確定的義務。租賃協議終止后,被告應返還租賃物,不能返還的按約定價格賠償。建安公司沒有合法根據占有部分租賃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應向原告承擔民事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扣除建安公司占有的鋼管、扣件以外,陳照應返還鋼管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三人擅自拖回被告從原告處承租的部分租賃物抵債,原、被告間是租賃合同關系,原告與第三人間是侵權法律關系,被告、第三人基于與原告的不同法律關系如何對原告承擔責任?是各自承擔責任,還是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處理過程中有爭議。
其實要正確處理被告與第三人之間責任承擔涉及到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理論。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即多個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完全履行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債權完全滿足而消滅的債務。其構成要件為:一,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分別負擔不同的債務;二,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三,數個債務基于偶然的原因聯系在一起;四,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只有一個給付;五,在多數情況下有終局責任人。所謂終局責任人是指負有最終之全部給付義務之人。我國民法通則中未明確這樣的制度,以致相關探究不夠深入、成文立法散亂,法官斷案依據各異,但涉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案件卻廣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個領域。實踐中最常見的錯誤就是將其與連帶債務混淆。但其與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責任目的不同。連帶債務主觀或客觀上具有共同目的或牽連關系。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債務人無論主觀或客觀均不存在牽連關系,純屬偶然巧合;二,法律效力不同。在連帶債務中各個債務人之間因共同的主觀目的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負擔債務,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生事項,
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債務人。而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各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別存在,因此除債權滿足的事項外,對于債務人之一發生的事項一般不及于其他債務人;三,債務人之間責任分擔和求償不同。由于不真正連帶債務概念的抽象性,從其文字表述中很難看出它與連帶債務之間債務人責任分擔和求償的區別,但兩者之間的這種差別確實存在。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相互之間基于法律規定或約定有著確定的債務分擔,而且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就超過自已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債務人享有求償權。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務人是基于不同目的與債權人分別發生多個法律關系,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債務人間基本不存在債務份額的分擔,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內部分擔關系而產生的內部求償權。但是既然各個債務人之間產生債務的原因互不相同,只有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先履行債務的債務人非終局責任人的情形下,才發生求償權,并非每一個債務人都具有求償權,這種求償權不同于連帶債務的求償權,并非基于債務份額的分擔而產生;四,司法適用原則不同。連帶債務是一種加重責任,故在適用時一般遵循法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是各自履行自已理應履行的義務,不屬于加重責任,勿須法律規定,更不存在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陳照違反了租賃合同約定,未能按時返還全部租賃物,應負違約責任。第三人建安公司無合法依據占有原告所有由被告承租的部分租賃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被告陳照與第三人建安公司對原告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