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就餐時間是否能算為加班時間?2005年蘇州市虎丘法院判決了一起案例,認定職工在三班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以外的加班時間內的就餐時間為加班時間。2007年11月2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類似的案例,法院認定員工在二班工作制內的就餐時間不屬于加班時間,駁回了員工金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600元加班公司的訴訟請求。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就餐時間才能算是加班時間,二班制與三班制下的就餐時間認定為加班時間有何區別呢?
2005年4月1日,金先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金先生在公司從事施設管理工作。金先生工作期間實行二班工作制,即二天白班,二天夜班,休息二天。在公司工作期間,金先生大部分出勤日存在延長工作時間情形,部分休息日及法定休假節日存在加班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出勤日以及休、假節日加班的在班時間均為12小時,在此12小時中,金先生有1.5小時的固定時間為用餐時間,用餐時金先生至公司內設的食堂用餐。除1.5小時的用餐時間外的加班工資,公司均已按當月的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金先生對此也沒有異議。2007年7月14日起金先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于當月26日通知他雙方的勞動合同自2007年7月25日起解除。金先生為了主張就餐的1.5小時為加班時間公司應付加班工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但申訴請求被駁回。金先生對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金先生認為,他從進入公司上班后負責公司的高、低壓供配電系統等電氣動力設備的運行與維護。這些設備都是必須每天24小時運行的,因此他上班的12小時中幾乎全部在工作,無固定吃飯及休息時間,而公司僅計算他每天2.5小時的延時加班,扣除了1.5小時的用餐時間。公司的計算方法違反了相關勞動法規定,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補償他少算的加班工資12600元。
而公司則認為,少算的加班加點工作時間是指就餐時間,就餐時間算加班時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金先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審判]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該1.5小時不能計算為工作時間,首先,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在工作間歇的用餐時間能否計算為工作時間并無明確規定;其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沒有對此作出約定,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同樣無相關規定;再次,金先生的就餐時間及地點較為固定,都是在固定的時間內前往固定的就餐地點用餐,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盡管在這段用餐及休息時間內金先生不能自由進出公司,但對其時間畢竟可以自由支配或利用,金先生認為此時其一直處于待命狀態但不能提供證據證實。為此金先生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金先生的訴訟請求。
[評析]
按照勞動法規規定,實行三班制工作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在此期間的用餐時間是否計算為工作時間,尚無法律規定。法院對主張在這一時間段內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然而職工在每天工作8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的用餐時間,按照勞動法規規定,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該用餐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并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本案中,金先生公司實行的是二班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時間為12小時,工作四天后休息兩天,在這12小時工作時間內的就餐時間能否算成加班時間呢?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界定。結合本案的實際,金先生在公司就餐時是在固定的時間內前往公司的餐廳就餐,用餐時是脫離了原來的工作崗位的,這段時間金先生是可以進行自由支配的,所以法院對金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目前包括勞動者從事生產或工作前準備時間、結束前的整理與交接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就餐時間等到底該不該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統一的說法,除非職工與企業之間就此類問題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因此迫切需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此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