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季某原系大豐市劉莊鎮(zhèn)個體工商戶。1995年冬的一天上午,季某在三圩小街進貨,被鹽城市大豐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屬劉莊工商所的工作人員攔住,要求其交納工商管理費60元、黑色路面費50元合計110元,因季某未能當場交納,即被劉莊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帶到劉莊工商所直至天黑。當晚,劉莊工商所的工作人員用摩托車將季某送回家。第二天,季某即到劉莊工商所稱其被凍傷,要求劉莊工商所為其治病,后被在村村干部勸解回家。19983月,季某因左頸囊腫,在大豐市人民醫(yī)院手術治療。此后季某又開始找劉莊工商所的原承辦人及大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級有部門要求給予賠償。2004827,季某書面向鹽城市大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賠償申請,未能獲得賠償。同年111,原告季某向大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審理] 

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工作人員在原告未能當場交納相關規(guī)費的情況下將原告季某強行帶到劉莊工商所滯留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應確認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原告所主張的醫(yī)療、上訪費用以及其他經濟損失183000元,既無相關證據證明且與被告工作人員的行為無因果關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被告大豐工商局工作人員將原告帶到劉莊工商所滯留的行為違法。二、駁回原告季某要求被告大豐工商局賠償經濟損失183000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季某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鹽城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季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季某仍不服,繼續(xù)向省高院申訴,且為該案多次到北京、南京等地上訪,前后累計達千余次,被省高院列為全省重點涉訴上訪老戶。南通中院復查組根據省法院的指定復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聽證,為使當事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服判息訴,爭取好的社會效果,主動與鹽城中院審監(jiān)庭及當地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200725日下午,在庭長的帶領下復查組一行三人來到鹽城大豐法院,在大豐市工商局和大豐市劉莊鎮(zhèn)政府的參加下一起做和解工作,經過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和解工作,兩地法官及黨委、政府的真誠終于打動了季某,季某作出了較大讓步,同意了由大豐市工商局和大豐市劉莊鎮(zhèn)政府作出1.5萬元補償的方案。大豐市工商局和劉莊鎮(zhèn)政府當即履行。季某亦當場寫下了撤訴申訴和“永不上訪”的保證書。這起纏訪多年的上訪老戶,在南通、鹽城兩地三級法院法官與當地黨委、政府的相互配合、通力協(xié)作下,終于得以徹底化解。

[評析] 

本案是一起省高院指定申訴復查案件,案情并不復雜,原審判決也并無不當,復查本案的法官完全可以看看材料,然后一駁了之。但是,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的申訴人是多年上訪老戶,為使當事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服判息訴,決定采取聽證的方式,并盡量妥善解決紛爭。在聽證中,承辦法官對申訴人進行了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工作,并用心體諒申訴人,取得了申訴人的信任,使申訴人從不愿意協(xié)商解決到愿意協(xié)商解決,后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雙方和解存在一定距離,并沒有輕言放棄,考慮到被申請人系當地行政機關,便積極、主動地與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聯(lián)系,取得了他們的理解和配合,為對該案表示重視,庭長親自帶隊主動登門前去申訴人當地進行協(xié)調,鹽城兩級法院均派出負責同志參加,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參與、配合、支持,最后,申訴人深為感動,對其申訴請求作出了較大的讓步,被申請人當場履行,使得多年上訪老戶息訴停訪,一起省重點涉訴上訪老戶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當前,各級法院均以“案結事了”作為司法工作的追求目標。通過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更符合當事人追求的實質公正,具有化解矛盾徹底、促進當事人關系和諧等優(yōu)勢,有利于實現(xiàn)“案結事了”的目標。申訴復查案件,不少是纏訴纏訪案件,有些甚至是上訪老戶案件,辦理該類案件尤其要重視運用和解、調解、協(xié)調的手段,來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成功化解季某一案就是一個很好的典型案例,我們能從中得到如下啟示。

一、辦理申訴復查案件應當重視和解工作

現(xiàn)在法院的審判人員在案件一審、二審中均相當重視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而相當一部分審判人員卻認為申訴復查案件的和解工作可有可無,絕大部分案件可以一駁了之。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案件和解工作應當貫穿于案件審理全過程,在辦理申訴復查案件中同樣應重視和解工作,申訴復查案件能和解,一方面有利于實現(xiàn)案結事了的目標,另一方面,由于申訴復查案件有相當一部分是一些上訪戶的案件,這些案件能和解,有效地減輕了涉訴信訪的壓力。再者,即使案件不能和解,審判人員在和解中做了大量的法律釋明工作,做了當事人大量的思想工作,有利于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因此,申訴復查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辦理申訴復查案件中一定要重視和解工作。

二、申訴復查案件的和解工作中要充分運用各種手段

在復查案件的辦理工作中,審判人員需要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給當事人做法律釋明工作,充分運用和解技巧。但還要運用各種手段。對于一些行政案件和一些老上訪戶案件,要積極依靠各方力量,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反映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爭取關心、重視和支持。對于當事人的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合理訴求,要適當補償,個案救濟,盡力關懷,主動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視情況采取經濟補償、行政救濟、社會援助等辦法,季某一案,原審判決并沒有問題,但考慮到其家庭破碎、生活確實困難,當地黨委及政府相關部門通過經濟補償、行政救濟的方式給其予以補償,成功地化解了一上訪老戶,取得了較好地社會效果。該案的成功化解是審判人員充分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和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