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許某認為被告豐縣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侵犯了自己的通行權,把自己多年行走的道路確權到了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范圍之內,遂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313作出徐政行復[2006]17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原告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第三人趙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審理]

經審理查明:豐縣人民政府為第三人趙某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標明:發包方:某村委會,承包方姓名:趙某。土地承包面積4.25 畝。村南地塊座落:北至道、南至溝、東至道、西至房外。

第三人趙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標明的村南地塊,西至所指的房外(其中包括原告許某的房外),但并不是到原告的東墻根,而是以原告的東墻根為起點,向東量出6寬。這6寬的土地包括了原告主張的4寬的走道,屬某村的集體土地,不在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范圍之內。原告主張4寬的走道,也不在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范圍之內。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通行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許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的關鍵是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涉及原告的相鄰權,也就是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權。從表面上看,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西至原告房外,有可能包括原告主張的4寬的走道,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經過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4寬的走道,并不在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登記范圍之內。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通行權,原告主張的權利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此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的處理,不僅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且依法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