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附在該欠條上的附注如何認定
作者:安春寶 邵海州 發布時間:2007-10-29 瀏覽次數:1787
[案情]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承認欠錢是事實,且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表明雙方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原告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對附在欠條上的條件應認定為是被告的一種還款方式,即被告如何歸還原告欠款的問題。而不能認定為被告的還款條件。如果按照被告的意思把附注內容“從鄭某祥瓦工組工資款中扣除此款”理解為“只有第三人陳某某給付工資款被告才還錢”的還款條件,這一理解不僅牽強,而且也難附會。因為無論是從字面上分析還是從語句上理解,都無法得出“只有第三人陳某某給付工資款被告才還錢”的還款條件。退一步講,即使按照被告的所謂理解,把該附注解釋為還款條件,也就是要求原告向第三人陳某某催要欠款。這樣的約定實際上是給被告陳某某設定還款義務,而第三人陳某某并沒有在該欠條上簽字予以認可,這實際是無效約定。否則難免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陳某某利益之嫌疑。這也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第三人同意不得為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設定義務。故該約定無效,但是,由于無效部分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借款合同有效,附注條件無效。
綜上,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認為,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是合同法的一大特點,因為合同關系具有私密性、不公開性的特點,只要雙方當事人不對外公布,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會也不應該知道合同雙方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法本身就是一部最大限度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當然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這是對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制。
事實上,筆者也贊同,本案中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從鄭某祥的瓦工組工資款中扣除此款”不是還款條件,而是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方式的約定,即不是符合什么條件才還款的問題,而是以什么方式還款的問題。由于原、被告實際是約定讓第三人陳某某承擔還款義務,是給第三人陳某某設定義務,而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陳某某知曉或認可該義務,故該約定無效。因此,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