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61上午,被告李某持10000元定期存單到原告所屬的某鎮信用社支取存款10000元,因原告單位工作人員失誤,實際支付給被告李某20000元及10000元存款的利息,當日原告單位工作人員即與被告聯系,要求其退還多取的10000元,遭被告拒絕,遂引起訴爭。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某在支取存款時,沒有合法根據,取得10000元的不當利益,造成原告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原告信用聯社的相關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不當得利10000元返還給原告信用聯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分析]

一、被告是否獲得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在這一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一般情況下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1、一方受有利益。所謂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即積極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這既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還包括財產權利的擴張及其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等。財產的消極增加即消極地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其既包括了本應指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也包括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以及所有權上應設定負擔而未設定等。2、他方受有損失。這里的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為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3、一方受利用與他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亦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就本案而言,被告李某獲得10000元利益與原告信用聯社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被告李某獲得該利益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據此,可以認為被告獲得的利益是一種不當得利。

二、被告應否履行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币话闱闆r下,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但如下情況下,當事人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還。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收養而被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子女仍贍養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子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的義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返還。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一方明知自己沒有交付義務而向他人交付財產的,對方接受該財產不予返還。4、因不法行為交付的財產。不法原因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為而給付財產的情形下,對方不能取得該財產,該財產應當收繳。本案中,被告李某獲得的不當得利并不符合返還的除外情形,被告應承擔返還10000元的義務。

三、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取得10000元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該利益,是為惡意,根據民法原理,惡意的不當利益返還的范圍應是受損人的全部損失,即除了返還10000元外還應返還10000元應支付的貸款利息。但由于民訴法中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告只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并未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法院最后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