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東方化能公司

被告重杰冷卻公司

2003826,東方公司(甲方)與重杰公司(乙方)簽訂冷卻塔供貨合同一份,約定乙方供給甲方冷卻水塔二座,總價74萬元。貨到現場七日前甲方應支付合同總價款的60%,安裝調試完畢15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在質保期結束七日內甲方付清余款。同時約定,設備質量保證期自安裝調試完畢起算兩年,在質保期內若因電機及機械故障,致甲方停產,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趕到現場處理。合同訂立后,重杰公司所供冷卻塔于200514安裝調試合格,投入運行。2005629,冷卻塔發生機械故障,無法運行,影響東方公司硫酸生產及發電。200574,重杰公司、化機二廠就冷卻塔故障事宜作出處理方案:傳動軸由膜片聯接改為彈性柱銷聯,化機二廠承諾于714交貨,但該方案未被東方公司接受。2005715,重杰公司發函給東方公司,注明:冷卻塔因化機二廠風機質量問題發生折斷一事,造成冷卻塔無法正常運行,我司深表歉意。我司決定購買整套傳動系統予以更換,交貨周期3個月。200583,東方公司與重杰公司達成增補協議:在風機、傳動軸、減速機、電機發貨前15天東方公司支付貨款172000元。東方公司索賠未果,訴至法院。雙方對上述事實無爭議,主要對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損失的計算有爭議。東方公司認為損失實際存在,損失以證據310計算;重杰公司則認為硫酸生產并未受影響,且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39是自行制作的,容易偽造,關于發電部分,重杰公司認為應以日平均發電量10.875萬度、每度電以東方公司從外網買電平均價0.44/度扣除東方公司節省的發電成本來計算,且需扣除東方公司自行減產的部分。

[審判]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重杰公司與東方公司在發生機械故障后就冷卻塔存在質量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重杰公司所供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理應對東方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東方公司提供的硫酸產量日報表、發電量日報表、利潤計算表雖是內部資料,卻系東方公司生產環節的原始記錄,且重杰公司也未提供相反證據,具有證明力。關于東方公司少發電的損失,重杰公司提供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即日平均發電量10.875萬度,共計少發電579360度,每度電以東方公司從外網買電平均價0.44/度扣除東方公司節省的發電成本0.065/度后計0.375/度,合計217260元。故東方公司損失額共計510269元。因東方公司主張的損失額的期限僅計算至2005913,遠少于重杰公司在2005715聯系箋中所述的三個月,故東方公司的主張并未超出合理期限。另,重杰公司反訴稱東方公司結欠貨款172000元,東方公司辯稱約定的付款條件“在風機、傳動軸、減速機、電機發貨前15天東方公司支付貨款172000元”尚不具備。因東方公司事后從未通知重杰公司發貨,且東方公司與化機二廠另行訂購了傳動設備,現重杰公司主張貨款,東方公司理應給付。據此,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一、重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東方公司人民幣510269元;二、東方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重杰公司貨款172000元;三、駁回東方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及重杰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評析]

重杰公司與東方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2005715重杰公司發給東方公司的函件,重杰公司已對風機質量問題作了確認,應認定事故原因明確,重杰公司應對東方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重杰公司認為發生事故的風機系用于發電工序,因無證據證實,無法采信。因生產硫酸的一臺風機發生事故,自然會造成硫酸生產的減產,且余熱減少,以余熱進行發電的后道發電工序,自然會減少發電,有關發電成本的問題,法院依據重杰公司提出的計算方法計算損失,已體現了公平原則。有關東方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是否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損失擴大的問題,根據2005715重杰公司發給東方公司的函件,重杰公司同意更換,但交貨周期為三個月,如按此實施,其損失更大,而東方公司面對此情形,采取了以小風機替代的方式,避免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故應認定東方公司不存在因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損失擴大的行為。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失,重杰公司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