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劉先生將自己拆遷安置后所得的一套房產作價24.8萬元售給了茅先生,但是事后他又反悔了,為了討回房產他以拆遷安置房屬于法律上不得轉讓的房產、且出售這套房產沒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為由將茅先生告上了法庭。9月17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依法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訴稱,2006年12月30日,他和茅先生就其將所有的位于華通花園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給茅先生的買賣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同時讓其他房屋共有人在協議上簽字,該協議約定,劉先生將房屋轉讓給茅先生所有,茅先生支付購房款248500元。隨后,茅先生向他支付了房款238500元,他將房屋交給茅先生居住。
由于他是在事先沒有征得家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就讓家人在協議上簽的字,違背了其他所有人的意愿,且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在法律上屬于不得轉讓的房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茅先生搬離該房屋,訴訟費由茅先生承擔。
而茅先生則認為,劉先生一家當初出售這套房屋完全是自愿的共同行為,并且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經過了蘇州市一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見證,該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因此要法院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劉先生的家人分別都在協議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故該協議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劉先生所說的雙方買賣的房屋系農村拆遷安置房,至今尚未取得房產證,屬于法律上不得轉讓的房產,法院認為,雖然雙方買賣的房產至今沒有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該房產系拆遷安置房,是必然能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故該房屋買賣協議應認定有效。對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劉先生承擔。
點評: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變成城市居民,而且手中掌握了很多拆遷安置房。由于拆遷安置房的地段相對比較偏僻,而且兩證的辦理需要滯后一段時間,所以安置房的價格也比商品房的價格便宜很多,受到許多購房者的青睞。但是隨著商品房價格的不斷攀升,拆遷安置房的價格也跟著水漲船高。在高額的經濟利益面前,許多已經出售的拆遷安置房的房主貿然選擇了違約,因為他們手中還握著兩張王牌??房屋的兩證,也因此衍生出許多的訴訟糾紛。因此提醒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要慎重選擇,而售房者也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