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沒有人聽說過“黑車”,現在也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黑車”。不過,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說法,“黑車”就是那些沒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沒有領取營運牌證而以有償服務實施非法經營的車輛。

現在,在路上跑的車很多,哪些是合法營運、哪些是非法營運、哪些是沒有營運的車輛,實在是很難讓人分辨得出來。由此可見,要想查處“黑車”實在是有點難。2007410,徐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運管處”)在徐州市七里溝迎賓大道旁發現一輛非法營運車輛,遂采取派人跟車暗中拍攝的形式搜集證據,在掌握了大量事實的情況下,對該車車主進行了行政處罰,沒料到卻還是被該車的車主告上了法庭。200782,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結的這個官司,再一次反映出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黑車”的難度。

執假扮乘客取證

200742,徐州運管處接到舉報,稱汽車客運南站周邊一些私家車在從事非法攬客營運。為此,運管處決定對私家車非法攬客營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45,運管處指派執攜帶微型錄像設備,以乘客身份進行取證。在徐州客運南站對面,執發現一輛蘇CV29xx面包車正在攬客,經過調查,初步掌握了這是一輛沒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營運的車輛。于是,執以乘客身份搭乘蘇CV29xx面包車,對其涉嫌非法營運情況進行調查,并暗中進行全程跟蹤拍攝。以下是運管處執法人員暗中跟蹤拍攝時與車主對話的部分文字記錄:

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有沒有能包車到(睢寧)雙溝的?來回多少錢,到中隊門口?到那兒辦完事兒,緊接著就回了。

車主胡某(以下簡稱“胡”):包車來回捌拾元錢。

執:喲,買票才要多少錢?多長時間能到(雙溝)?

胡:我這個車只要四十分鐘。

執:正常坐到雙溝多少錢?

胡:正常到雙溝柒元錢。

執:我的老弟來,柒元錢,你收我捌拾元?

胡:我不能拉你一個人跑,我這是拉著你一個人跑。

執:一個小時能到嗎?

胡:一個小時不到不收錢(一名女同志說你下次別再來了)

執:陸拾元錢?

胡:(擺擺手)。

執:四十分鐘你能確保我到嗎?

胡:四十分鐘絕對能到。你現在趕緊上車,絕對來得及。

執:可別弄得不太愉快(執法人員上了一輛銀色面包車,車號為蘇CV29xx)

胡:你到那還得趕回來,捌拾塊錢不多。我這個車到睢寧來回一趟得壹佰伍拾塊錢。

……

執:你這個車一個月除了交養路費,一天能跑兩三趟嗎?

胡:一天能跑兩趟就不錯了。現在哪有人?

執:正常坐你這個車,一個人多少錢?

胡:到哪?

執:到雙溝,也收柒元嗎?

胡:是 (點頭)

執:那人家不如趕正點的班車了?

胡:正點的班車?有的人愿意坐這個。

執:正常跑到瞧寧合適點是吧?跑到瞧寧多少錢?

胡:拾伍元。

執:站里面打票多少?

胡:拾柒元。

執:那可以,差兩塊錢。我估計春運期間那幾天可能好點,這段時間可能那個……?

胡:一天幾拾塊錢。

執:那也行,一天七八拾塊錢,一個月兩三仟塊錢,你干什么去?

胡:對,想干就干,不想干不干(正在說話之間,胡開車超過一輛大客車)。

執:你天天都跑這條線好幾趟,有沒有超速你不知道嗎?

胡:我知道,中午和大客攆的,我想前面帶人吧,就加油門沖過去了。

執:你這樣的黑車還敢和大客車攆的,那你還真有點小牛。那人家這班車也不愿意你?

胡:平常都很熟的,以前在一起跑車的。

執:我覺得你這個車高峰的時候一天跑三四個來回沒問題?

胡:我跑過六趟。

執:跑過六趟,那一天得掙伍佰元

胡:伍佰不止。

執:伍佰不止,六趟?

胡:那時票價也高。

執:這個車買的時候多少錢?

胡:肆萬塊(聽不清)

執:那行,一年就耗(撈)上來了。

執:從買來的時候就跑徐州到睢寧這條線?

胡:對。

執:那跑年把了?

胡:05年買的。

執:這07年了,05年,一年半了……。

胡:本小,不是幾十萬塊錢(買)的車。

執:一樣,你跑起來也清閑,對吧?交警不查嗎?隨便拉客什么的,拉客的時候他們不查嗎?

胡:查,查超員。路政也查。

執:路政查超限,怎么能查你?

胡:客運查。

執:客運查什么?

胡:非法營運。

執:就像你這樣的車,跑這一條線的有多少輛?

胡:有雙溝,有王集的,多了。

執:車一多就毀了,車流量是固定的。

胡:現在給趕跑了,以前排得長長的(車到雙溝,執法人員要返回,胡給叫了另外一輛車)。

執:(你現在)走不走?

胡:走(執法人員將錢給胡)。

執:你給他說好。

胡:(胡給跟另外一輛車主說)讓這個小弟跟你車走吧。

執:我錢給過他了。

胡:我不給他錢,他能怎么?

執:那不是那回事。謝謝你(執法人員下車,上了一輛車牌號為蘇CK22xx的面包車。在面包車內等了約十分鐘,又上了一輛大客車)。

受到處罰否認非法營運

2007418,徐州運管處作出徐交運稽罰字(2007000292-1號《交通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認定“胡某于2007410在徐州市七里溝迎賓大道旁,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適用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之規定,對胡某作出罰款40000元,并責令即日改正的處罰決定。

2007531,胡某認為自己沒有從事非法營運,不服運管處的行政處罰決定,遂將徐州運管處告上了法庭。

胡某在訴狀中稱,2007410,我駕駛蘇C-Y29xx面包車來徐辦事,順道把本村叔伯兄帶到徐州(他在豐縣打工)。我把他送到徐州汽車南站,將車停在路邊。這時,一輛印有“中國交通”標記的警車在我車側嘎然而止,從車上跳下五、六個人,不明身份亦未出示任何證件,稱“有人舉報你拉客”,不容分辯,把我推入警車,并將我的車開走,停在南站附近閩華賓館停車場。我遵其指令,到徐州運管處接受處理。被告在沒有任何證據,同時不允許我任何申辯的情況下,于413向我下達了交通行政案件違法行為通知書,繼于418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原告于410在徐州市七里溝迎賓大道旁,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并作出罰款40000元的處罰(所謂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

綜上,胡某認為,被告的處罰毫無事實根據,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繼續損害,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徐交運稽罰字(2007000292-1號交通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判決被告賠償因違法扣車給原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0768, 徐州運管處提交書面答辯狀稱,42,該處接到舉報,稱汽車客運南站周邊一些私家車在從事非法攬客營運。由于一些私有車輛利用春運期間客運運力相對緊張之際,私自到客運站周圍非法攬客,影響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給旅客生命財產帶來安全隱患。該處對上述情況高度重視,并于45指派執法人員攜帶錄像設備,以乘客身份進行取證。在徐州客運南站對面,發現原告駕駛蘇CV2939面包車在該處非法攬客,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通過該次取證,掌握了原告違法從事營運活動的證據。

2007410,原告再次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時,被該處執法人員當場查獲,遂依法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扣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并于413通過郵遞的方式,向原告發出交通行政案件違法通知書,告知其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組織聽證等項權利,但原告在規定期間內未行使。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該處于418作出徐交運罰字(2007000292-1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200745410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徐州運管處稱:“因為我處的處罰決定書均由微機輸入,根據省交通廳編制的自動生成程序,違法行為實施日期只顯示最后日期。我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是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執法權,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客運市場經營秩序,保證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我處在該起行政執法案件中,完全是按照法律規定,在取得了原告未經許可從事違法營運活動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后作出的,整個執法行為和過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

綜上,徐州運管處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被告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請求法庭依法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

庭審爭議突顯執法難題

2007628,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胡某訴被告徐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在庭審中,通過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原、被告對案件事實就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說法。

被告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稱,被告在接到舉報線索后立案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有4月5日執法人員制作的視聽資料,證明原告于2007年4月5日未經取得道路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且原告所從事的非法營運行為并非是被查出的當天,而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了,其違法行為存在違法所得;4月12日依法對原告進行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原告承認在未取得道路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非法營運,盡管原告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筆錄完全符合證據的標準要求。

原告認為,首先,被告4月5日執法人員的錄像資料,取證形式不合法,即能夠采用這種暗中拍攝手段的只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因而被告應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且被告只是法規授權的組織,沒有授權其采取這種形式可以對公民進行調查;其次是內容不真實,暗訪錄像中有其他對象,文字記錄有語言混同之嫌,錄像不是針對原告一個人,而是碰到誰就錄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規定》第71條第4項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再者,該錄象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處罰決定沒有涉及該項內容,原告可以不予質證,處罰決定書只認定4月10日的違法行為,現在又出示4月5日的證據,此證據與4月10日的處罰沒有關聯性。而被告說4月5日的行為沒有寫在處罰書中是因為電腦問題是不能成立的。

原告認為,原告無違法行為,即使被告證據是真實的,也只能認為原告是有意思表示,無具體違法行為不應該受到處罰,行政處罰決定不應該對原告的思想進行處罰。原告4月10日在車站收了別人10元錢,此事情目前也無法認定,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情節輕微的不應進行處罰,即使10元屬于違法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10元,處違法所得2-10倍罰款,也只是100元而不應當是4萬元。

針對原告的上述觀點,被告辯稱,對單方錄制的材料,根據最高院的有關規定,只要沒有經過修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江蘇省交通局早在2004年10月15日的指導性意見即蘇交法(04)62號文件第11條中,就明確規定可以攜帶錄音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原告稱錄像中有其他人,認為有語言混同問題,如果原告認為不真實可以要求鑒定。原告稱處罰決定書沒有涉及4月5日的違法行為,認為只是有意思表示,而實際上原告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說的這些話,不僅僅只是意思表示,且錄像材料中表明05年原告購買車輛后就一直從事營運活動。詢問筆錄中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原告當庭也承認,但為逃避責任才拒絕在筆錄上簽字的。我國《行政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只有原告承認而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就不能進行違法認定處罰,在行政處罰中,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會主動承認自己在拉客,都說是拉親戚朋友,但在事實面前原告無法抵賴。

對于被告被暫扣的車輛問題,原告認為自己沒有違法行為,車輛不應該被扣留,因而有要求返還其被扣車輛的權利;被告則認為,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3條的規定,原告存在非法營運的事實,考慮到對罰款的執行問題,目前不能返還車輛。

法庭判決維持處罰決定

法庭根據庭審確認的證據查明,42,徐州運管處接到舉報,稱汽車客運南站周邊一些私家車在從事非法攬客營運。被告運管處接到舉報線索后,于4月5日立案,同日執法人員前往汽車客運南站展開調查。原告胡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即駕駛蘇CV29xx面包車在汽車客運南站等候攬客營運,執法人員攜帶錄像機以乘客身份上了胡某的面包車,從汽車客運南站至睢寧縣雙溝鎮,胡某收取了50元車費,在途中胡某陳述多次攬客營運,執法人員拍攝了取證的全過程并制作成視聽資料。4月10日,原告胡某駕駛蘇CV29xx面包車載他人從睢寧至汽車客運南站,收取了10元車費,被執法人員查獲。被告于當日暫扣了原告的車輛,并出具《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4月12日,被告向原告調查詢問,并對原告的談話進行了錄音、制作詢問筆錄,原告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被告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理由。4月13日,被告作出《交通行政案件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原告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4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4月18日,被告對原告作出徐交運稽罰字(2007000292-1號《交通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郵寄送達原告。原告不服處罰,遂成訟。

法庭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被告運管處基于法律授權,具有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法定職權。據被告所舉錄像資料、詢問筆錄、錄音資料顯示,原告胡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4月5日的錄像資料不僅證明原告當天收取車費的事實,而且能夠證明原告已多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并對其從事非法營運是明知的,4月10日收取10元車費的事實,原告在行政程序和庭審中均予以認可。

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僅載明4月10日的時間問題,據被告舉證材料表明,被告并非僅對4月10日的行為調查取證,還包含4月5日的調查取證,故屬于行政處罰決定表述不完整,不足以否定原告多次從事非法營運的事實。原告已經實施非法營運行為,原告辯稱“行政處罰決定不應對原告的思想進行處罰”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行政處罰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行政處罰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告知陳述申辯聽證權、行政處罰及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被告適用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原告屬于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情形,被告作出4萬元的罰款未超過法定額度,處罰適當。原告在被告調查取證中已認可多次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擾亂了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其辯稱“情節輕微不應處罰4萬元”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依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告有權暫扣車輛。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客貨運輸經營者接受處理的,應當當日放行車輛”,暫扣車輛、中止車輛運行的目的不僅是調查取證的需要,更是為了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故消除道路運輸安全隱患、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執法機關予以返還暫扣車輛,符合立法本意。

本案原告未接受處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被告繼續暫扣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200782,法庭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維持被告徐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作出徐交運稽罰字(2007000292-1號《交通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和駁回原告要求返還暫扣車輛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820,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目前,本案仍在二審之中。查處“黑車”難在哪

由于“黑車”沒有經過像營運車輛一樣的技術檢測和車輛等級評定,車況一般都較差,有的已接近報廢,存在相當大的安全隱患。尤其是因為沒有相關的營運手續,不能為乘客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一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群眾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同時“黑車”也嚴重破壞了整個運輸市場秩序。

由此可見,“黑車”的危害性顯而易見。但由于是否有標識并不是判斷是否是“黑車”的唯一標準,因而讓乘客如何識別“黑車”就成了一道難題,有的乘客甚至明知是“黑車”,但由于貪圖方便或價格便宜也會乘坐,這是“黑車”為何屢禁不止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執法機關無權對“黑車”停車的攬客行為進行查處。因為依據有關法規,查處“黑車”非法運營,須在“黑車”拉載乘客時,并要有乘客的證言。而在實踐中,當執法人員要對“黑車”進行查處時“黑車”車主常以等人、聊天為由,拒絕檢查,甚至對抗執法人員,這是“黑車”為何屢禁不止的另一個原因,這說明在依法治理“黑車”方面,還缺乏一套相應完備的法律支持體系。因為對“黑車”的查處,僅依據《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各地的地方規章是遠遠不夠的。

由于“黑車”運輸市場點多、線長、流動性大,違章運輸行為復雜多變、隱蔽性強,與目前落后的裝備和傳統的稽查手段不相適應,尤其是給正面取證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難以有效查處“黑車”的一個重要原因。

事實上,長期以來,各地打擊“黑車”的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黑車”非法營運問題依然存在,不斷蔓延趨勢。由此不難看出,在查處“黑車”的過程中各地的運管部門依然沒有擺脫“查車難、取證難、處理難”問題的困擾胡某訴徐州運管處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呢?徐州運管處劉輝稱,目前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黑車”的危害性,指出“黑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安全性能差,有的經常甩客甚至是帶著乘客繞圈子,服務質量惡劣;其次是讓廣大群眾識別“黑車”,有的乘客知“黑”而乘是為了省錢,有的乘客誤入“黑車”,是因為他們不會識別“黑車”;三是要加強運政、路政、交巡警等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管理和查處“黑車”的力度,減少對經營車輛的重復檢查,保證交通執法效果;四是加強運政執法裝備建設,在現場檢查中,采用微型數碼錄音、攝像、車載電腦等高科技含量取證工具,固定證據,同時在稽查車輛上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構筑區域稽查車輛調度網絡,實行聯動稽查模式,提高執法隊伍快速反應和聯合“作戰”能力,徹底解決查處“黑車”取證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