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者未被全程監護 公安局應否擔責?
作者:華建文 發布時間:2007-08-29 瀏覽次數:2201
本網蘇州訊:自殺者警察送到了醫院,但是沒有派警員全程跟蹤,導致自殺者在醫院再次跳樓自殺,死者家屬將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告上了法庭。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公交分局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救助義務,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自殺者家屬狀告公安局
兩原告之子李德勇于
死者家屬:未盡救助義務
原告李令成、王素貞訴稱,
公安局:已盡救助義務
公安局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滄浪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相關規定,人民警察對公民報警案件進行查處,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進行救助系屬于其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火車站廣場屬被告公安公交分局管轄范圍,本案被告適格。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原告之子李德勇在火車站廣場自殘,被告公安公交分局接警后即趕往現場,對傷者情況進行核實,并請求120救護車協助,將傷員護送上救護車后,在現場對案情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已經積極及時地履行了人民警察的職責義務。兩原告認為人民警察的救助義務應包括救治及幫助,其子李德勇在醫院診療期間跳樓自殺的行為系被告未盡到幫助義務所致,該觀點因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其起訴被告行政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賠償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法律責任,沒有違法這一前提,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本案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出的賠償請求也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令成、王素貞的訴訟請求。
警察職責不應泛化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大量的公眾求助,有人認為那些都是警察職責范圍以外的事情,是在“心有余而力足”的情形下做的好人好事。在有的地方,不但取消了向人民群眾鄭重承諾過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險必救,有難必幫,有求必應),連對“有困難找警察”這句暖人心的話也被認為是絕對化的口號、是對警察職責的泛化,這實際上是模糊了警察的職責范圍。其理由就是警力有限,能力有限。“警察職責泛化論”,恰恰是對警察職責問題認識模糊的結果。
人民警察的職責分為人民警察具體的工作職責和人民警察普遍的服務職責。認為不在人民警察具體的工作職責內或不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就簡單地判斷不是警察的職責,甚至是非警務活動,顯然是對警察職責的片面理解,在實踐中會不可避免地因失職而做出傷害群眾感情的事。
20世紀初,英美等國曾為割裂警察公共服務傳統的改革付出了代價,從20世紀60年代起,采取相應措施賦予警察廣泛的服務職責。警察通過親自幫助或指導民眾到其他機構求助的做法,起到了整合社會服務的作用。有關資料顯示,美國所有有關警察的入門教科書都估計,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關服務的”,而“有關犯罪的”不到10%。有些國家和地區的警察將自己視為“公眾的保姆”,并因此而感到自豪。
在我國,人民警察本來就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到了20世紀90年代,更以法律和向社會承諾的方式進一步強化警察服務的理念,認真履行服務的職責,受到廣大群眾的稱贊。然而近年來“警察職責泛化論”的聲音不絕于耳,有人甚至認為警察被當做“公共保姆”使來喚去,是一件不應該的事情。這在實際工作中是很危險的,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