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妻子出庭作證有效嗎?
作者:左其洋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2288
[案情]
胡某與吳某是鄰居關系,二人向來不和。今年1月3日,雙方因鄰里瑣事發生了爭吵,吳某手持木棍將胡某的額頭擊破。胡某在隨后趕到的村主任勸說下到鄉衛生院進行治療,花去醫療費750元。后因協商未果,胡某于
[審判]
法院認為,雙方對村主任的證言均無異議,因此對村主任的證言予以認定,胡某的妻子楊某的證言與村主任的證言互相印證,且吳某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因此,楊某的證言也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遂判決支持胡某的主張,限令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胡某醫療費用共計750元。判決后,吳某雖表示不服,但并未提出上訴。
[評析]
關于當事人親屬作證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第65條規定,對單一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審核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第69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77條又進一步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第三條所體現的精神是一致的,要求人民法院對這類證據持十分謹慎的態度。結合這三條,不難理解,一方面,它對當事人近親屬出具的證言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即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另一方面,在嚴格審核和嚴格限制的前提下也給予了肯定,即在能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且對方無相關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對其可以予以認定。
本案中所出現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楊某雖然是原告胡某的妻子,其提供的證言有可能摻雜著個人動機,但與法院所能夠認定的村主任的證言之間沒有矛盾之處,而且還能互相印證。因此,法院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沒有村主任的證言,而只有胡某之妻楊某出庭作證,那么法院就不能認定其證言,胡某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