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買賣拆遷證 要求過戶得支持
作者:吳亮亮 顧建輝 發布時間:2007-06-28 瀏覽次數:2886
[案情]
2004年10月,黃某和李某簽訂協議一份,約定:李某將其拆遷房所享有的權益以25000元轉讓給黃某,黃某使用李某名下的拆遷證購買房屋,房屋產權屬黃某所有,手續及購房全部資金和費用由黃某辦理和承擔,李某有義務協助黃某辦理,日后過戶手續由雙方共同辦理,費用由黃某承擔。協議訂立后,黃某付清了轉讓款。2005年3月,黃某以李某名義交付了訂房款,后又陸續付清全部購房款。同年9月28日,啟東市建設局、啟東市國土資源局下發了《關于準予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通知》,取消了對拆遷安置房源進入市場交易的限制。黃某遂去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但李某以“房子不想賣了,要自己居住”為由拒絕過戶,黃某遂向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支持了黃某要求李某協助過戶的訴訟請求。
[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系拆遷戶因其房屋被拆遷而享受的一種安置待遇,其性質屬拆遷戶的私權利,對于該權利的轉讓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現兩李某出于種種原因而將該權利轉讓給黃某并從中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屬于對自己私權利的處分,也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故雙方訂立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黃某已購買了拆遷安置房,李某應當協助其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但李某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目前,當地政府已取消了對安置房交易的限制,使安置房過戶成為可能,故黃某和李某完全可以辦理過戶手續,黃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社會上存在較多買賣房屋拆遷證和拆遷安置房的現象,購買人雖然支付了全額購房款,但房屋一般還是登記在出賣人名下,雖然現在政策取消了對拆遷安置房源進入市場交易的限制,使拆遷安置房的過戶成為可能,但仍須支付一筆較大的稅款,很多市民會選擇在過了限制期后進行過戶,而幾年以后再過戶的風險不言而喻。即使選擇立即過戶,也可能因房價不斷攀升,無論是拆遷證還是拆遷安置房的價格也在不斷提高,導致出賣人為經濟利益而違背誠信,以各種理由拒絕過戶,甚至要求撤銷原房屋買賣合同,阻礙了購買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實現。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證或者拆遷安置房都屬于一種民事私權利,根據私權利的特點,只要法律沒有對其作出強行限制的規定,即可認為允許權利人自由處分。而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拆遷證和拆遷安置房的買賣進行強行限制規定。由此可以推定,對于合法自愿的拆遷證或者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合同一旦成立,對于雙方當事人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一方支付價款,一方交付房屋,并在條件成就時協助過戶。本案中,黃某與李某合法自愿地達成了拆遷證買賣合同,李某事后惡意違約拒絕過戶顯然不能成立,故最終法院支持了黃某要求李某協助過戶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