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王某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作者:錢存喜 發布時間:2007-04-27 瀏覽次數:2211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李某是朋友關系。2000年1月,李某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張某借款人民幣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李某因債務纏身,于2001年年底出走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張某經常到李某家催討借款。
[分歧意見]
此案關鍵的問題是王某出具還款計劃后,張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王某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對此爭論不休,由于觀點不同,故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間不構成債務轉移亦不構成保證擔保,因此張某請求王某承擔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應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債務轉移,除須征得債權人同意外,還須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債務轉讓協議書,否則不發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出具還款計劃時雖然愿意承擔還款責任,張某也接受了還款承諾,但是李某無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債務轉移的法律特征,所以王某出具還款計劃的行為不構成債務轉移。其次,還款計劃書也不是還款保證書,王某沒有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王某的承諾沒有保證的意思,因此不具有擔保書的性質,所以王某不需承擔保證責任。既然找不到王某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王某就無需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這也正是王某抗辯的理由。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出具還款計劃后,在張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間形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舊債務人李某不脫離原借款關系,新債務人王某加入到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款關系中,王某與原債務人李某一并承擔償還債權人張某借款的義務。張某有權請求李某、王某任何一人還款,也有權請求二人共同還款。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應采納第二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1、債務轉移與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區別。債務轉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中新的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則脫離債的關系。并存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的加入或共同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雖然二者屬于廣義的債的轉移,但是二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并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系,第三人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而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并不退出債的關系。在本案的討論中,也有人認為張某與李某及王某之間形成了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李某的債務已經轉移至母親王某處,李某的債務已被免除,張某只能向新債務人王某主張還款義務。這種觀點雖然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但是混淆了債務轉移與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李某并沒有將債務轉移至母
親王某處的意思表示,李某也并未退出原借款關系中,王某是自愿代替兒子履行債務的,因此認為三者之間形成債務轉移的認識是不正確的。
2、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條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形成連帶債務關系,共同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承諾或計劃書表述不明確的情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其具備何種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還款保證書,則是保證擔保關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協議書,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雙方的協議書,協議書中有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也表示同意,則會構成債務轉移的法律關系;如果僅是第三人單方的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沒有債務轉讓的表述,也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則會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本案中王某出具還款計劃時并未明確兒子李某退出債務關系,張某也沒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債務,雙方之間無轉移債務的意思表示,且張某接受王某還款計劃的行為,表明其同意王某加入到原債務的關系之中,因此王某出具還款計劃后,在張某、李某、王某之間形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王某應當按照自己的承諾歸還張某的借款。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負擔,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當是有效的,它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并未對此予以規定。并存的債務承擔最相近的理論是債務轉移,但債務轉移與并存的債務承擔在理論上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所以二者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因此建議在法律上規定債務轉移的同時,還應對并存的債務承擔作出明確規定,以彌補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