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李某某等人在長江口附近海域實施非法捕撈鰻魚苗等水產品過程中,捕獲中華鱘一尾。李某某辨認出該魚為中華鱘但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在聯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將魚身分割成數塊帶回住處烹飪食用。經鑒定,該魚為中華鱘,系約5齡至6齡幼魚,整體價值約為192308元至375000元,非法捕撈使用的漁具為單樁框架張網,最小網目尺寸為1.69mm/目。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致一尾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死亡,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鱘在自然狀態下數量極少、瀕臨滅絕,被譽為“魚類活化石”“水中大熊貓”,系我國一級保護動物。中華鱘作為長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種的代表,該案判決對于維護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案在2021年世界環境日(6月5日)前夕開庭審理,中央電視臺全程直播,425萬名網友在線觀看,社會反響良好,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長江非法捕撈的堅定決心,有效引導社會公眾樹立依法保護、積極救助長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意識。

02

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先后分別與俞某共謀,采用超聲波儀器、電拖網、“刀鱭網”等工具在長江崇明、太倉水域段捕獲魚、鱸魚、刀鱭等共計2000公斤,由俞某負責銷售。其中,夏某捕獲魚、鱸魚等漁獲物共計約953公斤,價值共計人民幣80015元;屠某某捕獲魚、鰱魚等漁獲物共計約1200公斤,價值共計人民幣35799元;俞某參與捕獲上述漁獲物共計約1470公斤,價值共計人民幣92666元;宋某前、宋某林捕獲刀鱭、魚等漁獲物共計約714公斤,價值共計人民幣113778元。

裁判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一年兩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因五人的行為破壞了長江水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判令其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漁業資源損失費、鑒定費共計41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在長江禁漁期內,在長江干流水域多次使用超聲波、電拖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妨礙魚、刀鱭等種群繁衍并導致其他水生生物減少,造成生物多樣性損害,破壞漁業生態資源。法院對非法捕撈、運輸、經營等環節進行全鏈條打擊,重點打擊“電毒炸”“絕戶網”等非法作業方式,體現了嚴懲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犯罪,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和水產資源的力度和決心。

03

被告人毛某受賄、幫助非法采礦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毛某利用其擔任靖江市水政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朱某某等人在案件處理、工程監管、提供信息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萬元。在此期間,毛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改裝的“三無”采砂船在靖江、如皋交界處長江水域非法采砂,仍向朱某某等人泄露值班巡查、專項整治行動等信息,幫助其逃避處罰,造成6.6萬余噸江砂被盜采的嚴重后果,涉案江砂價值315萬余元。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毛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其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方便,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同時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結合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對其數罪并罰,因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嚴懲環境資源違法犯罪“保護傘”的刑事案件。長江非法采砂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及防洪、供水、航運和基礎設施安全,危害生態環境,而“保護傘”的放任、縱容,助長了不法行為,給打擊盜采江砂違法犯罪活動增加了難度。堅持對盜采江砂違法犯罪“保護傘”依法嚴懲,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非法采砂等相關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心,同時也警醒相關人員筑牢廉政防線,依法規范履職,提升維護長江生態環境意識。

 

04

張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某等15人明知國家關于長江禁漁期的規定,駕駛快艇、漁船,使用由電瓶、逆變器、無鱗機、拖網或抄網組成的電魚工具、地籠網、刺網(網孔小于6cm)等禁用工具,在長江揚中段園博園附近水域(系長江揚中段暗紋東方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長江揚中段東新港至團結港等水域,非法捕撈刀魚、魚、鯔魚、鳊魚、江蝦等長江水產品,并售賣給劉某某等人。張某某等15人時分時合、交叉作案,全案共涉漁獲物2900余公斤,案件價值共計30余萬元。202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季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等人所售水產品是非法捕撈所得的情況下,依然在其揚中市經營的水產店,出資13.6萬元多次收購漁獲物約710公斤,轉賣獲利約3萬元。

裁判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1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伙同他人在長江干流水域非法撈捕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16名被告人所參與的次數、捕獲漁獲物的數量、涉案的數額、歸案及退賠情況等,對其中1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對2名被告人判處拘役,其中對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均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對被告人劉某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公安部“長江禁漁2020”第二批督辦案件,涉案人員多、金額大、作案工具種類多、影響惡劣,捕撈地點位于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法院堅持嚴懲捕、運、銷“一條龍”地下產業鏈,對非法捕撈產生有效震懾作用。

05

被告單位南通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等單位、被告人陸某等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陸某在長江支流新江海河邊經營南通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經其他主體轉手,從無錫、蘇州等地接收等多個單位產生的副產鹽酸、廢溶劑、乳化液等危險廢物,并安排被告人張某某等將接收的2254.83噸危險廢物直接傾倒至新江海河內,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另有2.23噸危險廢物因被查處而未被傾倒。經評估,本案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費用達1500余萬元。案發后,部分被告單位、被告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3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等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處置危險廢物;被告單位南通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陸某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處置、傾倒的危險廢物數量、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對三個被告單位判處十五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十四名被告人判處十個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鑒于陸某造成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且系主犯、累犯,未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等,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事關長江生態安全。法院堅持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打擊,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本案依法認定提供、運輸、排放、傾倒等環節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重判處刑罰,對首犯陸某頂格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的理念,為服務污染防治攻堅戰,守護長江母親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6

被告人董某某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董某某明知長江南通段系禁采區,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使用兩條“三無”采砂船,在長江南通段41號浮、19號浮附近禁采水域分別為張某某等多名運砂船主非法采砂28次,盜采江砂共83760.3噸,江砂價值1602687元。為逃避偵查,董某某伙同孟某某雇傭他人,由董某某使用“黑卡”與運砂船主事先通過電話聯系確定非法采砂的時間、地點,由孟某某召集謝某某等與運砂船主在約定地點會合,直接實施采砂。被告人董某某自偵查階段至庭審中均拒不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沒收作案工具“三無”采砂船及查扣的1860.3噸江砂拍賣款40217.05元,追繳違法所得385000元。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長江下游禁采區團伙作案盜采江砂引發的刑事案件。長期在國家禁采的長江河道內非法盜采江砂,不僅嚴重破壞河床結構、影響長江航道航運秩序,危及河堤、橋梁和防洪建筑的安全,而且降低水源涵養能力、危害長江水生生物的繁殖、棲息。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嚴格落實三項規程,堅持證據裁判規則,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非法采砂犯罪行為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非法盜采長江江砂行為。

07

南京某大橋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某物流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季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半掛車,沿南京繞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至長江四橋區域龍袍收費站內廣場匝道處,遇情況未能采取有效制動措施,撞擊前方同車道內趙某某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車,致該車內所運載的硫酸泄漏到鄰近的路面、泥土及水塘中,造成附近水體及土地受到污染。經交警部門認定,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季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趙某某不承擔責任。為及時修復交通事故附近受損的環境資源,南京某大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環境修復公司進行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并支付費用293755元。南京某大橋有限責任公司訴請要求兩駕駛員所在的旺某通公司、金某公司支付環境修復費用,兩車的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導致的環境侵權。旺某通公司駕駛員季某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公司駕駛員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但金某公司作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未依法履行日常運營安全防護職責,上路前未按規檢查車輛配載的緊急切斷閥能否正常使用以及是否處于關閉狀態,導致車輛被撞擊后緊急切斷閥無法有效阻止運載的硫酸泄漏,造成環境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駕駛員趙某某以及押運員李某某亦未采取任何緊急救助措施,導致損失嚴重擴大。金某公司承擔環境侵權事故70%的責任,旺某通公司承擔30%的責任。判令旺某通公司的保險公司賠付88126.5元;金某公司的保險公司賠付205628.5元。一審判決后,兩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由于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企業操作失范,導致運載的危險品在交通事故后發生泄漏,對長江流域環境產生嚴重污染后果。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對環境保護的規范引導功能,通過案件的審理厘清環境侵權責任,明確賠付義務,助力最大化修復生態環境。本案對促進危險品運輸企業從業者提高環保意識、規則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

08

無錫某水務公司不服環保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3日,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原告無錫某水務公司進行監督監測,現場對排放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站于同年5月31日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顯示:原告設施排放口水樣總汞濃度為0.0173mg/L、pH值為6.19。同日,環保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原告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同年8月14日,環保局向無錫某水務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原告于次日提交申訴報告。同年9月4日,環保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無錫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2月14日,無錫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環保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無錫某水務公司屬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其水污染物排放應當執行《GB18918標準》。監測站對原告采集水樣的程序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監測站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具有法定的資質,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原告汞超標排放的證據。再者,原告作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并承擔運營責任。環保局對原告排放廢水總汞超標的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量罰適當;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無錫某水務公司提起上訴,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二審維持原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污水處理單位超標排放廢水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后,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對環保部門依法履職的行為予以支持的典型案例。原告作為污水處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排放標準,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對于超標排放的行為,環保部門應當嚴肅處理,責令改正,通過行政處罰手段予以懲戒。本案的裁判充分落實和體現了長江保護法對水污染防治加大監管、預防和控制力度的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