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11-26 瀏覽次數:12017
案例1: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吳某(女)與陳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陳某醉酒后經常毆打吳某。為了女兒的成長,吳某一直忍讓。2019年4月14日晚上,雙方在街上發生爭吵,之后被朋友勸開,陳某外出繼續喝酒。凌晨2點,陳某一到家就毆打吳某,將吳某的肩部、后背等處咬傷。后吳某在陳某睡著后,用婆婆的手機報警并前往婦聯求助。徐州市銅山區婦聯了解情況后,建議吳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吳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請也怕陳某進一步傷害自己。在征得吳某同意后,徐州市銅山區婦聯代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幫助吳某收集受傷照片、病歷、手機微信記錄、接處警記錄等證據。
【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陳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陳某對吳某進行騷擾、跟蹤、接觸吳某及相關近親屬。
裁定作出之后,陳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吳某"可以說是現實中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縮影,她們一次次的隱忍并沒有換來施暴方的醒悟,而是變本加厲的暴力傷害。如何求助?怎樣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隨著反家暴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于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婦聯等職能機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逐漸增多。勇于對家暴亮劍,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案例2: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安某(女)今年12歲,在南通某小學四年級就讀。4歲那年,母親楊某與父親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安某由楊某直接撫養。2018年起,外婆劉某發現安某的臉上、身上經常出現各種傷痕。再三追問之下,孩子道出實情:媽媽時常會給她布置課外作業,如果不能及時完成,就會遭到辱罵甚至毆打。看到外孫女一再受傷,劉某與楊某反復溝通無果,無奈之下選擇報警。
經公安機關初步鑒定,安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當地派出所向楊某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要求其糾正不法行為,嚴禁對安某實施家暴。但一紙告誡書沒能讓楊某停止暴力行為,2021年1月3日,因安某沒有完成課外英語測試,楊某再次用指甲抓傷安某的臉部,甚至用鍋鏟燙傷安某的手部。
2021年1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代安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楊某對安某實施家庭暴力。
2021年4月5日,楊某再次對安某施暴,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當即作出拘留決定書,對楊某司法拘留7日。
【典型意義】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續,但不是私有財產,可以任憑處置,他們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是社會成員一分子,享有基本民事權利保障。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父母應為子女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
本案中,楊某罔顧安某成長學習的客觀規律,急于求成,以暴力方式拔苗助長。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后,楊某毫無悔改之意,持續使用暴力,嚴重危害安某的身心健康。
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非一紙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已經觸碰了司法底線,必將受到嚴懲。通過訓誡、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懲罰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紙面,加大對施暴者的威懾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隱患和家暴行為。
案例3:馮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春節前夕,14歲的馮某(女)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在申請書中稱,父母結婚后,父親宋某多次毆打母親馮某某。2021年1月3日,宋某再次在家毆打馮某與馮某某,馮某某遂向公安機關報警調處,但宋某并未就此收斂,此后仍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威脅、恐嚇、謾罵馮某與馮某某,甚至揚言要到馮某就讀學校滋擾馮某的在校活動。宋某的一系列行為嚴重影響了馮某正常的學習與生活,給馮某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為保證人身安全,馮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宋某對馮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宋某實施騷擾、跟蹤、辱罵、威脅、毆打等影響馮某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的行為。
裁定作出之后,宋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正在遭受家暴、"目睹"家暴、籠罩在家暴陰影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家暴的受害人,均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護。
鑒于家暴發生的場所較為隱秘,有效抵制家暴不僅需要受害人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勇于發聲、敢于求救,亦需要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及個人切實履行家暴強制報告義務,通過全社會協同發力,營造敢于對家暴說"不"的社會風尚。
案例4:曹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曹某(女)與朱某(男)系母子關系。曹某年老體弱,已經沒有勞動能力。朱某從未盡到法定贍養義務,反而經常向曹某伸手要錢。
2020年3月1日,朱某和妻子張某想要改善居住條件,無視曹某的房屋已經出租的實際情況,強行入住。曹某與其理論,要求其搬離,朱某和張某多次對曹某進行毆打,導致曹某肋骨、腰部不同程度損傷。曹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朱某、張某毆打、威脅曹某;
二、禁止朱某、張某騷擾、跟蹤曹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裁定作出之后,朱某、張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如何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增進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給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質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讓他們安度晚年,是全社會的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年輕人的生活壓力不斷增大,"啃老族"大量涌現,動輒伸手要錢,尋找借口不履行贍養義務,而老人稍有微詞,便會惡語相向,甚至拳腳相加,因此老年人已成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體。在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今天,如何真正讓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值得我們每一個人的關注。
案例5: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與孟某(男)系戀人關系,分手后因經濟糾紛,孟某對王某糾纏不清。
2020年10月,孟某在王某租住處圍堵王某,強行將其拽入車內毆打致其住院,并揚言將其殺害,后經報警處理。
同年12月,王某出院后孟某繼續對其威脅、恐嚇、上下班途中圍堵,對王某的生活和心理健康造成極大影響,導致王某不得不進行心理治療。
2021年1月,孟某再次對王某跟蹤、威脅、恐嚇,并進入王某單位寸步不離,王某隨后通過SOS緊急救助報警。王某多次報警,孟某在經警察教育后仍屢教不改,變本加厲騷擾王某。無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孟某騷擾、跟蹤、威脅、恐嚇王某。裁定作出之后,孟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趙某(女)與徐某(男)于2018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前,徐某隱瞞了吸毒史。2018年7月25日,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強制戒毒2年,趙某一直獨自撫養女兒徐甲。2020年9月3日,雙方協議離婚,徐甲跟隨趙某生活。其后,徐某假借探視女兒,時常到趙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趙某,并經常辱罵趙某的母親羅某。每次徐甲在接受徐某探視后,均會不同程度的受傷。趙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徐某依舊我行我素,繼續侵害趙某的人身安全,連羅某也受牽連。趙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徐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徐某威脅、騷擾、跟蹤趙某及徐甲和羅某。
裁定作出之后,徐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上述兩案系針對"同居關系解除后"和"離婚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該法附則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暴中,都是反家暴的題中之義,屬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調整范疇。一方若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仍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的拓展,表明了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家暴行為的嚴厲態度,體現了立法和司法對家暴受害人的延伸保護。
案例6: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徐某(女)與楊某(男)婚后感情一般,徐某曾起訴離婚,法院未予準許,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
2018年12月7日,楊某到徐某理發店找徐某,與徐某弟弟發生矛盾,二人相互毆打。2019年3月5日,楊某找徐某,徐某未開門,楊某將房門踢壞。微信聊天記錄和錄音資料顯示,楊某曾多次向徐某發出"走著瞧""你不給我把家里的錢拿出來這輩子我都不會讓你好過,我會讓你付出代價的"等威脅性言語,徐某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無奈,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楊某對徐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楊某騷擾、跟蹤徐某。
裁定作出之后,楊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暴不限于毆打等傳統意義上的身體暴力,謾罵、恐嚇、跟蹤等對家庭成員造成精神侵害的行為也構成家暴。本案中,雖然楊某未給徐某造成直接肉體上的損傷,但其威脅、騷擾等極端行為給徐某造成長時間的精神壓力,亦屬家暴行為,應予制止。
案例7:張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2006年結婚。婚后,李某曾因毆打他人被判刑。2020年7月,李某因懷疑張某欺騙自己、要求張某"少參加聚會"等原因兩次對張某進行毆打,并限制張某出行。后張某從家中遷出獨自居住,但李某經常到張某單位附近窺探張某行蹤。張某深感恐懼,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供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等證據。訴訟中,李某承認兩次動手確是事實,但并非家暴,而是互毆。兩次爭執中張某也毆打了自己致其受傷,但未保留證據。張某主張自己確實對李某還手,但系出于自衛。李某的毆打行為造成張某左上腎、左肩、左食指多處皮膚淤青,閉合型顱腦損傷輕型。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李某毆打、威脅張某;
二、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張某。
裁定作出之后,李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家暴"與夫妻間"偶爾吵打"的普通家事糾紛是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難點。普通家事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失手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此與家暴存在本質區別。
家暴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施暴者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控制目的的主觀惡性,暴力行為呈現長期性、反復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身體或者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人因為恐懼而屈從于施暴者的意愿。認定是否為家暴,應從施暴動機、施暴次數、傷害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依據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發生肢體沖突,呈現長期性、反復性特點,李某的暴力行為對張某的身體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且其還存在跟蹤、蹲點的舉動,給張某造成心理壓迫和精神傷害。據此,法院認為李某存在家暴行為且有進一步實施家暴的現實危險,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隔離傷害"。
案例8:胡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在父母離婚后跟隨父親胡某某共同生活。胡某某系暴力違法犯罪的刑滿釋放人員。自2018年以來,胡某某一直無所事事,因索要家產與父母、兄弟發生爭執,酗酒后對胡某暴力相向,毆打、恐嚇無所不用其極。胡某為躲避暴力,在外租房居住,但仍被胡某某跟蹤、騷擾。
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處,胡某某不思悔改。胡某目前仍是在校大學生,胡某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胡某的生活和學業。胡某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證明胡某某存在家暴行為,胡某提供了報警記錄、受傷照片、派出所、婦聯、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
【裁判結果】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胡某某對胡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胡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威脅、毆打胡某。
裁定作出之后,胡某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家暴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家暴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難以為外人知悉,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加之多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疏于求醫、求助及保留證據,致使證據毀損滅失,訴至法院時因時過境遷無法舉證,增加了法院取證及認證的難度。
本案中,胡某為家暴受害人如何保留證據做了很好的示范,她在遭受家暴后及時報警、就醫并向相關職能機構求助,保存了各種能夠證明家暴行為和傷害后果的證據,在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第一時間提供了完整有效的家暴證據,使得法院能夠及時核實證據,快速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切實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9: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與王某(男)系夫妻關系。自結婚以來,王某動輒因家庭瑣事對唐某大打出手,甚至對唐某的父親進行毆打和辱罵。2017年8月,唐某起訴離婚,鑒于王某家暴愈演愈烈,唐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雙方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因雙方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2017年8月28日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為維護自身及家人安全,唐某于2018年3月2日再次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王某對唐某及其父親實施家暴;
二、禁止王某騷擾、跟蹤、威脅、辱罵唐某及其父親;
三、禁止王某去唐某及其父親單位鬧事。
裁定作出后,王某未實施違反裁定的行為。
【典型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雖然法律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力期限,但不影響受害人在到期前申請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便在到期后,也可再次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不受次數的限制,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設立一道無縫對接的"防護墻"。
案例10:張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尹某(男)夫妻關系不和,雙方的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2021年4月20日晚,尹某因家庭瑣事對張某進行毆打,致其右臂骨折,并威脅如果離婚不讓張某一家好過。此前,尹某曾多次對張某實施家暴并報警處理。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張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禁止尹某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
裁定作出后,承辦法官立刻將案件提交該院家事訴訟危機干預中心,由其對接秦淮公安分局。尹某住所地派出所民警上門向其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嚴格按照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執行。經過公安機關的教育和震懾,尹某在離婚訴訟期間情緒平穩,再未出現過激行為,離婚訴訟得以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家暴產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其危害也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這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暴,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作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第一責任主體,法院在抓好做實自身工作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婦聯、居(村)委會等部門的配合,形成多層級常態化對接機制,實現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執行、監督全程緊密協作,構建反家暴立體網絡體系,全方位為受害人撐起"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