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強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6·26國際禁毒日”之際,公布六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跨區域大宗販賣毒品案件,走私、販賣新精神活性物質案件,利用網約車運輸毒品案件,利用網絡社交平臺走私、販賣毒品案件,重大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件等。

 

(一)劉志球、馬躍等四人販賣毒品案

——跨區域大宗販賣毒品

 

簡要案情:

2013年9月底,被告人馬躍向被告人馬譽軒提出幫助購買毒品,馬譽軒聯系被告人劉志球后,同意向馬躍販賣毒品。馬躍遂按照約定將毒資存入馬譽軒持有的信用卡中,馬譽軒通過銀行轉賬、現金等方式將毒資交給劉志球。劉志球收到毒資后,通過快遞將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從廣東省廣州市郵寄至江蘇省連云港市馬躍處。自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間,馬躍多次通過馬譽軒共計向劉志球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15千克。馬躍單獨或伙同趙勇將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給何臣、楊汶達、卞光明(均另案處理)等人,其中趙勇參與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4千克。

2014年8月,馬躍再次以同樣方式通過馬譽軒向劉志球購買毒品。馬躍于8月20日安排趙勇向馬譽軒持有的信用卡中匯入10萬元,又給馬譽軒1.5萬元現金。馬譽軒收到毒資后,將11萬元轉入劉志球持有的信用卡中。劉志球收到毒資后,于8月21日將約2千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汽車氣泵中,通過國通物流從廣州郵寄至江蘇省連云港市馬躍居住小區物業辦公室。8月24日,馬躍、趙勇得知毒品已經到達后,馬躍安排小區保安先代為簽收,后趙勇在取該快遞包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從快遞包裹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80克,含量78.4%;阿托品7粒,質量為2.32克。馬躍、馬譽軒于同日分別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志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譽軒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趙勇的死緩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被告人劉志球、馬躍的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省大宗毒品犯罪及涉案毒品數量均不斷攀升,跨區域毒品犯罪突出,且大宗毒品犯罪已不僅僅發生于經濟較為發達、人口眾多的蘇南地區,蘇北地區大宗毒品犯罪亦開始不斷出現。本案即發生在連云港,馬譽軒掌握毒品購買渠道,幫助馬躍聯系廣東上家劉志球購買毒品并負責中轉毒資,劉志球收到毒資款后,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向馬躍指定的地址發貨。毒品犯罪過程中,劉志球郵寄毒品時使用虛假姓名,馬躍提供的收貨人系小區物業辦公室,所留收貨人電話為馬仔趙勇的手機號碼,并要求小區保安先行代為簽收快遞后再去物業處取貨,顯示出了極強的反偵察意識,企圖以此逃避法律制裁。不到一年時間,本案依法查明的涉案毒品數量就達到了17公斤,導致毒品在連云港地區大量擴散,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案最終判處兩個死刑、一個死緩、一個無期徒刑的重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決心,有效震懾了潛在毒品犯罪分子。

 

(二)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

——走私、販賣新精神活性物質

 

簡要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國家有關部門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販賣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向張光毅(另案處理)購買約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讓供貨商直接郵寄給上海的貨代人員李純(另案處理),并由李純、黃玉春(另案處理)等人將此次購買的“4-氯甲卡西酮”分批次郵寄給境外客戶。孫小芳安排李純、黃玉春發往境外的郵包中,有十七批次檢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并由上海海關緝私局扣押,合計重量15854.43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小芳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新精神活性物質對于人的身體、精神危害很大,且品類繁多、難于管控、善于偽裝,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確定為繼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在歐美、俄羅斯、日本等國家濫用流行趨勢明顯。2015年以前,由于很多新精神活性物質未被國家列入管制,這類新型毒品沒有進入國家打擊范圍,近年來,隨著國家列管種類增多,涉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犯罪呈現出上升趨勢。本案中的“4-氯甲卡西酮”(4-CMC)就屬于新精神活性物質,于2015年10月被國家列管,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國家列管,仍購進大量“4-氯甲卡西酮”向境外販賣,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雖然根據有關折算標準,近16千克“4-氯甲卡西酮”相當于2千2百余克甲基苯丙胺,但綜合考慮該新型毒品的濫用范圍小、列管時間短、孫小芳具有坦白情節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三)吳艷芳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利用網約車運輸毒品

 

簡要案情:

 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及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華兩次向羅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5克。2017年3月11日至13日,李華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吳艷芳,向其購買甲基苯丙胺,并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毒資人民幣5000元。吳艷芳在蘇州市吳江區使用滴滴順風車軟件打車,順風車司機徐某某接單后,吳艷芳指使他人將包裝好的29.52克甲基苯丙胺交給徐某某,要求其運至泰興市交給李華。3月14日20時許,徐某某駕車抵達泰興后欲將貨物交給李華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日下午15時許,公安人員將李華抓獲,從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3.62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艷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被告人李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華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網約車主要提供載客服務,但一些網約車司機超出其經營范圍幫助約車人向指定地點帶貨,使得托運人規避了其他物流行業所必須的貨物安檢程序,出于對服務對象安全以及服務質量、效率提升的考慮,網約車平臺派單后,提供服務方以及接受服務方均能夠通過手機掌握對方的實時定位及運行軌跡,毒品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上述特性,將毒品掩飾及包裝后,委托網約車司機帶貨交給指定的人員,網約車司機不知不覺當中就幫助毒品犯罪分子完成了運輸毒品行為,毒品犯罪人不僅能夠以此實現人毒分離,而且可以通過手機實時掌握毒品位置以及車輛大致到達時間,使得毒品犯罪更加隱蔽,犯罪成本也更加低廉。近年來,我省已發生不止一起利用網約車運輸毒品的案件,本案即是其中之一,被告人吳艷芳利用網約車軟件中的順風車服務跨城運輸毒品,網約車司機徐某某在被公安機關查獲后才知道乘客托其運送的是毒品。網約車平臺的便捷高效優質服務,極大便利了民眾的出行,但其運營過程中的漏洞也應當引起重視,網約車服務平臺應當加強管理核查,整改規范經營活動,客運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漏糾違,填補監管漏洞,不給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四)謝昂等八人走私、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絡社交平臺走私、販賣毒品

 

簡要案情:

2017年8月至9月中旬間,被告人謝昂利用微信、SKYPE等社交軟件聯系毒品交易,以微信二維碼轉賬等方式收取毒資,并通過快遞郵寄或要求上家被告人趙已保直接向謝昂下家快遞郵寄的方式,向被告人舒雨婷、陸丹琦、田印明及劉某、張某某等人販賣毒品,共計販賣大麻367克。期間,謝昂還通過SKYPE軟件與他人聯系并通過支付寶轉賬42000元,欲從加拿大通過國際快遞走私大麻3磅(約1300克)入境,其中一裝有大麻900.9克的國際包裹被成都海關緝私局查獲。2017年9月17日,公安機關在江西省九江市一韻達快遞店查獲謝昂通過快遞從被告人趙已保處購買的大麻755.54克。

2017年8月,趙已保通過微信與謝昂聯系,商定趙已保以25000元的價格將1千克大麻販賣給謝昂。謝昂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趙已保轉賬支付毒資后,趙已保根據謝昂提供的收貨信息通過快遞將100克大麻郵寄至無錫市被告人孫文杰處,將100克大麻郵寄至杭州市潘某某處,剩余800克大麻郵寄至江西省九江市謝昂處。公安機關從趙已保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住處查獲大麻7695.41克。

2017年8月至9月間,田印鳴收取下家轉賬的毒資后,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孫文杰及潘某某販賣大麻共計315克,公安機關在田印鳴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的住處查獲大麻426.22克。舒雨婷向王某某、華某某多次販賣大麻共計20克,公安機關從舒雨婷隨身及藏匿毒品處查獲大麻共計99.82克。陸丹琦單獨或伙同張彥雨向李某、郭某某、顧某某等人多次販賣大麻共計27克,其中張彥雨參與販賣2次大麻15克。吳迪提前收取轉賬毒資后,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兩次向位于深圳市的李某某販賣大麻共56克。孫文杰在無錫市梁溪區,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取毒資后,將大麻1克販賣給程某,公安機關在孫文杰無錫市梁溪區住處查獲大麻40.58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昂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田印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舒雨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趙已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陸丹琦等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網絡和物流配送行業的發展,極大便利了社會生活,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毒品犯罪。本案中,第一層級的被告人趙已保身處廣西賀州,第二層級的被告人謝昂身處江西九江,第三、四層級的被告人分別身處重慶、無錫、杭州、上海等地,被告人分散在全國各地,甚至還有部分毒品系從國外走私,被告人利用互聯網和快遞方式,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毒品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毒品擴散范圍更廣,傳播更為迅速,大大增加了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治理難度,應當進一步完善物流配送行業監管機制,提升網絡空間管控水平。本案除趙已保外的七名被告人,案發時年齡尚不滿30歲,且均為大專或本科學歷,體現出毒品向青年及高學歷人員擴散的趨勢,應當引起高度關注。

 

(五)潘龍等六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簡要案情:

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潘龍與程兆坤(未歸案)共同計議生產羥亞胺,由潘龍負責找技術員及產品銷售,程兆坤負責原料采購及設備改造等。被告人黃正海受程兆玉(未歸案)安排,使用“鄭海”的假名出面租用了路胖(另案處理)經營的山西省祁縣瑞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康公司)車間,新添和改造了設備用來生產羥亞胺。潘龍糾集了被告人黃國茂、黃國領、孫春景、吳忠華及朱兆彬(另案處理)、“小明子”(身份不祥)等人到瑞康公司與黃正海會合后,由黃國領負責生產技術,黃國茂、“小明子”負責生產鄰酮,孫春景負責鄰酮的提純,吳忠華負責用提純后的鄰酮生產羥亞胺,朱兆彬、黃正海、孫春景負責羥亞胺的出貨。自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六名被告人在瑞康公司生產羥亞胺計6195千克,其中4350千克羥亞胺被潘龍聯系買家予以銷售。在銷售的羥亞胺中,黃正海受潘龍指使參與運輸并向買家交貨4350千克;孫春景受潘龍指使參與運輸并向買家交貨3900千克。2017年1月3日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瑞康公司查獲尚未銷售的羥亞胺1845千克。被告人黃正海、孫春景、黃國茂、吳忠華、黃國領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潘龍于2017年4月6日至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潘龍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黃正海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孫春景犯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黃國茂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吳忠華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黃國領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為了謀求非法利益,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轉向了制毒物品犯罪,促使麻黃堿、羥亞胺、鄰酮等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進一步加劇毒情蔓延。為從源頭遏制毒品犯罪,我國立法下調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進一步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本案是一起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羥亞胺的案件,羥亞胺是用于生產毒品氯胺酮的基礎原料,被告人潘龍為謀取非法暴利,糾集并伙同他人有組織的大肆非法生產和銷售羥亞胺,產量達到6195千克,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且其中4350千克被非法銷售后流入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根據幾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依法對其判處了七年到十年不等的重刑,并對潘龍判處了高達100萬元的罰金,剝奪其再犯罪的經濟基礎。

 

(六)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

——人民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堅持證據裁判、落實庭審實質化

 

簡要案情:

2016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袁為國在鹽城亭湖區、射陽縣等地,分別向劉某某、吳某某、徐某某的朋友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2016年5月至6月10日期間,被告人袁為國駕車至射陽縣盤灣鎮境內路段,分4次向劉某某銷售甲基苯丙胺20克,收取毒資8600元。(2)2016年6月4日、10日,被告人袁為國駕車至亭湖區農民街附近路段,分2次向吳某某銷售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資400元。(3)2016年6月11日21時,被告人袁為國駕車至亭湖區北城馨園小區西門附近路段,欲向徐某某的朋友銷售甲基苯丙胺243.7克時被民警抓獲,其事先藏于車旁管道內的甲基苯丙胺243.7克被現場扣押,其車內攜帶甲基苯丙胺2.6克被當場查扣。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袁為國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袁為國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袁為國及其辯護人針對事實證據提出了諸多意見,為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權利,確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將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解決在庭前。因本案第(3)筆事實涉及犯罪引誘及鑒定方面的專業問題,為了進一步查清本案犯罪事實,庭審過程中,法庭傳喚關鍵證人徐某某、偵查人員周某某、曹某、陳某甲及鑒定人陳某乙到庭作證,最終查明了案件事實,并根據被告人袁為國涉案毒品數量及第(3)筆事實系數量引誘等情節,依法判處袁為國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很好地貫徹了以審判為中心,落實庭審實質化,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法基本原則,充分發揮了法庭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進而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