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16-03-09 瀏覽次數:13251
婚內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
【案情】
趙某(女)與孫某某(男)于1994年相識并同居。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雙方于2005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因孫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趙某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經調解,孫某某當庭承諾,并寫下保證書:“我保證從今以后要好好對待趙某,我保證不論發生什么事再也不會動手打趙某,不許打孩子,不許威脅趙某及同事、還有孩子”,雙方調解和好。事后,孫某某并未信守承諾,反而限制趙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脅,趙某自2012年11月離家,遠走北京打工,雙方分居至今,一雙兒女跟隨孫某某生活。2014年8月12日,趙某以孫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孫某某離婚,由孫某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子女由趙某撫養。訴訟過程中,趙某和孫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證,證明孫某某長期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經常遭受孫某某的毆打,希望趙某與孫某某離婚,姐弟二人隨趙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對趙某實施限制自由、精神壓迫等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趙某離家外出打工至今,雙方已經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礎,趙某要求與孫某某離婚,予以準許。孫某某存在家暴行為,事實確鑿,應支付趙某離婚損害賠償金。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家長提供生活必須的吃、住,還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確思想理念的灌輸。孫某某撫養子女的方式過于簡單、粗暴,隨意打罵子女行為不當,長此以往,將滋長子女負面情緒,不利于健康成長,故子女跟隨趙某共同生活為宜。遂判決準予趙某與孫某某離婚,子女隨趙某共同生活,孫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各半負擔,孫某某支付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點評】
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其中婦女、兒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體。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殺手,懲罰施暴者、保護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區別于其他類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因此取證比較困難,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往往成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證據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亦可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重要證據予以采信。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強對家庭中弱勢群體的保護,旗幟鮮明的向家庭暴力行為宣戰,為受害者維權該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
薛某某與李某某系母子關系,2016年1月,因李某某不履行贍養義務,薛某某訴至法院,開庭休庭后,李某某咒罵、毆打薛某某,后薛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禁令。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收到薛某某申請后,認為薛某某年過古稀,應得到贍養義務人在物質上、精神上的特別關照,為了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依法保障被贍養人薛某某的人身安全,保障其身心健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贍養義務人李某某以任何形式咒罵、毆打被贍養人薛某某。
【點評】
除了婦女、兒童,老人也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要求離婚并賠償的可予支持。但對于正遭受或面臨家暴的受害者如何尋求及時有效的保護,制止家庭暴力,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前,人民法院試行人身保護令制度,從司法的角度彌補了立法的空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反家暴法中一個亮點,有利于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是我們國家在尊重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又一進步,是一切家暴受害者以及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們的福音。全社會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氣壯地對家庭暴力說不。
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的監護權可申請撤銷
【案情】
邵某某(男)和王某某(女)于2003年在河南省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滿兩周歲時,父母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其父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徐州。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長期毆打、虐待女兒邵某,致其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嚴重創傷,又因強奸、猥褻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現入獄服刑。其母自2006年后從未看望過邵某,亦未支付撫養費,且與他人組建家庭并育有兩名幼子。2013年2月,邵某因饑餓離家,被好心人士張某某收留,隨張某某生活至今。2014年6月,在邵某某案件偵辦期間,公安機關曾將邵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及邵某無人照料等情況告知王某某,但王某某仍對邵某不聞不問致其流離失所、生活無著。2015年1月7日,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邵某某、王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另行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邵某的監護人。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邵某某對邵某實施了性侵害,并長期虐待、暴力傷害邵某,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王某某長達八年從未看望、照顧過邵某,亦從未承擔過撫養費用,在得知邵某某對邵某侵害行為后,仍以沒有撫養能力為由拒絕接回邵某,導致邵某失去親人的關愛,依靠愛心人士生活,邵某某與王某某的監護權應予撤銷。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責的國家機構,不僅能夠為邵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經濟保障,還能夠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邵某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取得邵某的監護權,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于邵某的身心健康。遂判決撤銷邵某某、王某某對邵某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作為邵某的監護人。
【點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為裁判提供了依據。當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部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權,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救濟和保護。在指定監護人時,應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從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綜合考量與未成年人的情感聯系、未成年人的意愿、經濟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在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承擔相應的國家救助責任。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具有標桿意義。
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吳某(男)與鄭某(女)于2006年1月18日登記結婚,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吳某某。后因夫妻感情惡化,雙方于2013年9月10日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書》約定:吳某某歸吳某撫養,所有費用由吳某承擔。雙方離婚后,吳某按雙方協議約定撫養吳某某。在撫養過程中,吳某某因一次生病化驗血型,發現與吳某血型不匹配。2015年2月16日,經司法鑒定:排除吳某與吳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吳某獲悉后如雷轟頂,要求與鄭某協商解決,遭到鄭某拒絕,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變更吳某某的撫養關系,由鄭某承擔撫養義務,鄭某返還吳某撫養費12萬元,賠償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鑒定結論足以證實吳某某與吳某無親生血緣關系,故吳某沒有法定義務負擔吳某某的撫養費。對于吳某已經付出的撫養費,綜合吳某提交的證據、雙方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狀況、吳某某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雙方各自的撫養能力和收入狀況等因素,由鄭某酌情返還。鄭某在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之義務,給吳某的精神造成痛苦,作為無過錯方的吳某有權要求鄭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遂判決吳某某由鄭某撫養,鄭某返還吳某撫養費4.8萬元并賠償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點評】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相互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如男方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孩子的親生父親履行了法定的撫養義務,應當有權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撫養費。本案中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對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權益,不僅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在法律上亦應賠償男方的精神損失。“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間應當忠誠以待,珍惜緣份。
夫妻債務的承擔內外有別
【案情】
楊某(男)與卞某(女)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5年,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矛盾,楊某將卞某打成輕傷,雙方開始分居。2002年6月30日,楊某、卞某向朱某借款16萬元,后因未償還借款,朱某提起訴訟,經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由楊某、卞某償還借款本息184000元。2004年10月20日,楊某向吳某借款15萬元,借條上載明用于購房,后因未償還借款,法院判決楊某償還借款15萬元及利息。2006年6月7日,楊某向張某借款6萬元,后經法院判決楊某、卞某償還借款本息102000元。2009年7月20日,卞某向徐某借款30萬元,后經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由卞某償還借款35萬元。事后,楊某提起訴訟,要求與卞某離婚,并要求卞某承擔上述夫妻共同債務。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意是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般只適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在處理夫妻內部財產關系時,主張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欠朱某的債務形成于2002年6月30日,且用于共同銷售假藥的賠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生效判決書雖然確認吳某的債務由楊某償還,但該債務發生在分居之前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條上注明為購房所欠,卞某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某的債務形成于2006年6月7日,此時雙方已經分居,楊某未提交證據證實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合意所舉之債,應由楊某個人償還。徐某的債務形成于2009年7月20日,雙方已經分居生活,卞某主張債務在雙方分居之前就存在,系重新出具的借條,但未提交與其主張相對應的證據,故應認定為卞某的個人債務。遂判決楊某與卞某離婚,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的欠朱某的債務、法院民事判決書確認的欠吳某的債務,由楊某、卞某各半負擔;法院民事判決書確認的欠張某的債務由楊某負擔;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的欠徐某的債務,由卞某負擔。
【點評】
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后對外借款到底由誰償還經常產生爭議。如果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不利,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排除借款人和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正確理解,應從夫妻關系外部和夫妻關系內部兩個方面具體分析:在涉及外部關系時,即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償還時,債權人如證明借款是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推定為雙方共同債務,但如出借人與舉債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應由舉債一方對外承擔責任,配偶無義務償還。就夫妻關系內部而言,當夫妻離婚時,如舉債一方提出借款為共同債務要求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時,舉債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證明不了,應自行承擔。
一方對外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
呂某(女)與劉某(男)于2005年3月7日登記結婚,2011年8月29日離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欠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2005年3月1日,劉某與王某合伙運營油輪并簽訂合同,王某每年分得固定承包金。2011年3月1日,經雙方對賬,劉某就欠付王某的承包金及利息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王某100萬元,月息1%。2011年8月22日,王某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劉某歸還王某借款本息108萬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王某申請追加呂某為共同被執行人,呂某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呂某對該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該108萬元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呂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呂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認為該債務為劉某欠付王某的承包金,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呂某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王某提出再審申請,該案裁定進入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債務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在責任財產范圍上,劉某應以其全部財產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呂某則僅需以其與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108萬元承擔清償責任。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呂某以其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點評】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涉案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未舉債的配偶一方雖無舉債合意,但在我國婚后所得共同制這一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夫妻婚后所得即推定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因經營活動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共有,故與該收益對應債務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范圍。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為我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規定。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責任財產范圍也應與該財產制相對應,即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財產應排除在外。婚前個人財產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生活并無關聯,因此,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僅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其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本案通過涉夫妻債務種責任財產范圍的認定,進一步厘清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
父母因婚姻危機不負擔撫養費的,子女有權主張
【案情】
王某某(女)與李某某(男)于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某。2015年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王某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帶李某回娘家居住。王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某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后,李某某與王某某未能和好,李某一直跟隨王某某生活。2015年10月15日,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其出生后的撫養費。訴訟過程中,李某某認可自2015年3月開始沒有給李某生活費,但是因為其有嚴重疾病,不能從事體力勞動,沒有工作,所以未能給付撫養費,且其與王某某未離婚,不同意給付撫養費。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應予支持。王某某與李某某分居后,李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李某某亦認可自2015年3月開始未支付李某撫養費,故李某主張的撫養費應自2015年3月開始計算。因王某某、李某某尚未離婚,李某在成年或能夠獨立生活以前,李某某是否會履行撫養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對于起訴后的撫養費暫不宜處理。遂判決李某某支付李某撫養費1870元。
【點評】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在夫妻關系正常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撫養子女可以視為另一方的共同撫養。但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處于分割狀態,一些當事人借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子女有權請求支付撫養費。
成年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應擔責
【案情】
劉某某共生育三個兒子,長子高甲、次子高乙、三子高丙。劉某某丈夫早年去世,獨自將三個兒子撫養成人。高甲、高乙、高丙均有自己的獨立住房,劉某某獨自居住在高甲家中二十余年,高甲住在長年在外打工的兒子家中。現劉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存在居住地點、生活費等問題,三個兒子未能協商一致,經村委會調解不成。劉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甲、高乙、高丙每年分別支付撫養費2000元,由高丙提供舊宅供劉某某居住,待劉某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時由高甲、高乙、高丙輪流看護。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高甲、高乙、高丙作為劉某某的兒子,在劉某某年老或無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盡贍養義務,支付劉某某相應的贍養費。劉某某居住在高甲家中已二十多年,已經形成了較穩定的居住及生活習慣,現劉某某年事已高,不宜搬遷,且高甲亦不在其自己家中居住,故劉某某繼續住在高甲家中更為適宜,考慮到高甲提供住房給劉某某居住,高甲不再承擔贍養費,其應承擔的份額由高乙、高丙承擔。遂判決高乙、高丙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月20日前按每年3000元的標準分別給付劉某某當年的贍養費,劉某某繼續居住在高甲處。
【點評】
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如何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增進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給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質和精神照顧,已成為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法院審理贍養案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的扶助,特別在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照顧,使他們在生活上、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的三個兒子,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在母親年老體弱的情況下,一起承擔起贍養母親的責任,使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法院在確認雙方關系和事實前提下,依法判令三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
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精神贍養義務
【案情】
林某系葉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歲時,其父去世,葉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與卞某結為夫妻,現居住在上海市崇明縣新河鎮新光村。林某也早已成家,居住在啟東市近海鎮小閘口村。多年來,葉某、林某之間母子關系一直較好,但自2013年后,雙方因故不再往來。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義務。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葉某與林某母女感情原來一直較好,后因故不再往來,致使原本分居兩地的二人沒有了交流。葉某雖然有固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權要求林某給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為子女,理應照顧葉某的特殊需要,經常看望并問候葉某。遂判決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葉某兩次。
【點評】
精神贍養,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理解、尊重、關心、體貼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給予其慰藉,滿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悅、開心。江蘇在2009年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流動人口增加、外出打工群體日益龐大及家庭結構趨于核心化、小型化,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滿足的情況較為嚴重。在贍養老人方面,子女更多地關注老年人物質上的需求,而忽視了老年人的精神贍養,使得很多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孤獨感嚴重,對身體及心理健康極為不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于老年人來說,子女的關懷是他們精神最好的慰藉,也是他人無法替代的。精神贍養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或道德義務,也是一個法律義務。為人晚輩者要多加體貼理解長輩,在盡好經濟贍養義務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贍養。本案通過判決責令當事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了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也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失獨老人的隔代探望權予以保護
【案情】
徐某、李某夫婦的獨生子意外身故后,兩位失獨老人發現兒媳倪某已懷有身孕,于是將所有希望寄托在孫輩身上。然而,等孩子長到兩歲左右,雙方發生了矛盾甚至出現爭執后,兒媳卻阻止兩位失獨老人再看望孫子。兩位老人起訴要求判令:1、其夫婦有權對孫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對其夫婦行使探望孫子的權利時應履行協助義務。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探望作為親屬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既是成年近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法定權利,也是成年近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法定義務,其他成年近親屬的精神關懷與物質支持對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發育成長有著積極意義,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原則。因此,代替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進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當之權利,亦是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應有之義務。探望孫輩是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應視為老年人應有之權益,且可與孫輩享有代位繼承權利之法律原理相對應。允許失獨老人隔代探望、和諧共處履行監護職責與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相符,亦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繼承與發揚。遂判決支持了兩位失獨老人采用適當方式探望孫子的訴請,并且要求孩子的母親在祖父母進行探望時應當給予恰當的、必要的便利。
【點評】
對于“80后、90后”一代大多屬于獨身子女,父母對獨生子女傾注了較多的關愛。當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老人在情感上經受極大的痛苦,作為血脈延續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老人的精神依靠。我國《婚姻法》對于探望主體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進行探望未有明確規定。本案作為江蘇省首例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糾紛案,依據親屬權、代位繼承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和老年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從法律規定之精神和中華民族文化傳統進行綜合衡量,明確了失獨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權,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