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6-24 瀏覽次數:11389
姚某軍、李某波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32公斤被依法嚴懲
【簡要案情】
2014年春節后,被告人姚某軍、李某波、花某田、陸某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單獨或相互結伙從廣東省低價購進甲基苯丙胺(冰毒)運輸至江蘇省東臺市、興化市后,高價販賣給潘某等人,被告人范某剛幫助陸某華運輸、販賣毒品。其中,姚某軍單獨或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共計32324.67克;李某波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共計32250克;花某田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共計29250克;陸某華單獨或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共計9890克。被告人程某香在姚某軍被抓獲后,接管其在興化的毒品交易,伙同他人販賣毒品13043.38克。范某剛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共計66克。六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繳獲甲基苯丙胺13余公斤。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姚某軍、李某波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花某田、陸某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宣判后,六被告人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花某田、陸某華的死緩刑。201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姚某軍、李某波的死刑。
【案例評析】
本案被告人姚某軍、李某波等人多次通過將毒品藏進香煙盒、牛奶箱等偽裝后開車運回泰州,還將12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藏入家具中通過物流托運至泰州,企圖逃避打擊。本案被告人眾多,不到半年時間就販賣、運輸毒品多達32公斤,在泰州地區形成較大影響力的販毒網絡,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兩名被告人死緩,體現對大宗毒品犯罪的從重打擊,對震懾毒品犯罪分子和預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鄧某、鄧某明運輸毒品案
——未成年人被"毒梟"利用運輸毒品
【簡要案情】
被告人鄧某、鄧某明(案發時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受李某仙指使和利誘幫其運輸毒品海洛因至南京。2017年10月16日,李某仙在云南省建水火車站附近將裝有約1400克海洛因的背包交給鄧某等人,鄧某伙同他人攜帶該背包乘坐火車輾轉至南京市,將海洛因交給購毒人員。2017年12月17日,李某仙在云南省昆明市長途汽車站附近將裝有約1750克海洛因的背包分別交給鄧某和鄧某明。次日,二人分別攜帶裝有海洛因的背包從昆明市乘坐飛機至南京市,將海洛因交給購毒人員。后二被告人分別在云南、浙江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鄧某犯運輸毒品罪,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鄧某明犯運輸毒品罪,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鄧某、鄧某明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無穩定經濟來源,又追求高消費,在毒品犯罪分子許諾給予報酬的情況下,經不起經濟利益誘惑,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此案給我們的警示是,對未成年人被利用實施毒品犯罪的,在依法打擊的同時,也要注重探尋犯罪原因,加強社會治理和法治宣傳,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其文化水平,培養必要勞動技能,通過自力更生立足社會,避免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朱某軍販賣毒品案
——江蘇首例販賣新型毒品"小樹枝"犯罪案件;通過網絡和快遞自制自銷,青少年為主要吸食人群
【簡要案情】
被告人朱某軍向他人購買含3-甲基-2-[1-(4-氟芐基)吲唑-3-甲酰氨基] 丁酸甲酯(以下簡稱AMB-FUBINACA)的粉狀原料后,在網上學習"小樹枝"制作視頻教程、購買碳粉、粘粉等輔料,在家中將前述粉狀原料壓制成"小樹枝"成品,每根成品重量約為0.1克,并通過在酒吧散發名片、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宣傳銷售。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軍聯系下家后通知其父朱某兵(另案處理)送貨或通過滴滴快車、快遞等方式進行配送,共計向吸毒人員販賣"小樹枝"59次119根,共約11.9克,從中非法獲利2315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朱某軍家中扣押"小樹枝"成品42.49克、"小樹枝"原料49.48克;在其父朱某兵的車內扣押"小樹枝"成品1.10克。經鑒定,上述"小樹枝"成品及原料中均含有AMB-FUBINACA成分,其中"小樹枝"成品中AMB-FUBINACA成分為0.66%至0.87%不等,"小樹枝"原料中AMB-FUBINACA成分為1.64%。
【裁判結果】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軍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小樹枝"是近年來在夜店、酒吧等場所盛行的一種外觀似樹枝的第三代毒品,其中含有的3-甲基-2-[1-(4-氟芐基)吲唑-3-甲酰氨基] 丁酸甲酯(AMB-FUBINACA)成分屬于合成大麻素,已于2018年8月16日被列入我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本案被告人朱某軍利用網絡和快遞自制自銷"小樹枝",犯罪手段極具隱蔽性,販賣時更是宣傳"無害""不成癮",但實際上,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印發的《3種合成大麻素依賴性折算表》,AMB-FUBINACA與海洛因的依賴性折算標準為1克該物質相當于5.5克海洛因,致幻性、成癮性遠遠大于海洛因。在審理中發現,"小樹枝"購買人群主要集中于17歲到28歲的青少年,由于其在國外未被列管,從國外回來的留學生也是吸食的重點人群,許多人甚至不知曉它們也是毒品。該案的判決,體現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新型毒品犯罪的態度,亦對廣大青少年,特別是留學生具有警示作用。
黃某輝等人走私、販賣毒品案
——利用信息網絡走私、販賣"聰明藥"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
【簡要案情】
2019年4、5月間,被告人黃某輝通過網絡結識了境外自稱"Sandy"的印度人,在明知莫達非尼系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的情況下,出于販賣目的,于同年5月6日與"Sandy"商定以2480元的價格購買阿莫達非尼(主要成分為莫達非尼,英文名稱Modafinil)及其它藥品貨源,通過支付寶掃描收款二維碼向對方支付2480元貨款,并約定將上述藥品從印度郵寄入境。同月23日,公安人員將收取入境包裹的黃某輝抓獲,并從包裹內查獲阿莫達非尼片劑500粒,后在黃某輝的宿舍內又查獲阿莫達非尼片劑55粒。經鑒定,送檢的阿莫達非尼片劑每粒的平均質量為270毫克,莫達非尼成分平均含量為55.6%。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黃某輝、陳某城、謝某輝、陳某昌、萬某明知莫達非尼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路徑發布出售阿莫達非尼、莫達非尼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寶、淘寶網與購毒人員聯系,約定交易數量和價格,收取貨款,并通過快遞將藥物發送至購毒人員指定的地址,或之后聯系上家購買貨源,再由上家直接發貨至購毒人員指定的地址。通過上述方式,黃某輝販賣97起阿莫達非尼2970粒,收取人民幣11688元;陳某城等四被告人分別販賣阿莫達非尼3700粒至950粒不等。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購毒人員處查獲了陳某城販賣的70粒莫達非尼片劑。經鑒定,送檢的莫達非尼每片的平均質量為640毫克,莫達非尼成分平均含量為62.23%。
【裁判結果】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某輝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陳某城等四人犯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聰明藥"阿莫達非尼主要成分為莫達非尼,是一種只供精神病醫生使用的覺醒促進劑,該藥使用不當會使人產生躁狂、妄想、幻覺、自殺和攻擊行為,屬于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范疇。本案中相關被告人出于非醫療目的通過網絡向不特定人員販賣該藥物,波及范圍廣泛,客觀上使該管制類精神藥品脫離監管,面臨被濫用的風險,且該藥被購買者長期服用或者濫用,會使人形成癮癖,并可能引發其他的嚴重后果。對于此類走私、販賣莫達非尼等新型毒品的行為應當予以依法懲處。
于某走私毒品案
——以吸食為目的走私少量毒品大麻油亦構成犯罪
【簡要案情】
2018年,被告人于某經人介紹,與微信名為"BiuBiu"的美國大麻油供貨人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1月16日,于某通過微信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向"BiuBiu"購買大麻油一支用于吸食,并將其當時的租住地及手機號告知對方,作為收件地址和聯系電話。后"BiuBiu"將大麻油藏匿在一桶蛋卷中郵寄入境,以"李某貴"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作為收件人,隨后將快件單號、收件人姓名告知于某。上述快件于2019年2月22日被天津機場海關緝私分局查獲,從快件內查獲大麻油0.6克。經鑒定,從中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近年來,受西方"大麻文化"的傳播滲透,大麻類毒品犯罪呈增長之勢。大麻毒品形態多樣,除較常見的大麻葉外,還出現電子煙煙油,糖果、爆米花食物等形態,對青少年極具誘惑性,加之披上"吸食大麻即追求時尚"等虛偽外衣,極易使青少年放松警惕,淡化對大麻毒品危害性的認識。本案查獲的大麻油以電子煙煙油形態呈現,是大麻植物的濃縮液體提取物,于某出于好奇心和僥幸心理,通過微信向國外賣家求購少量用于吸食,已經觸碰到國家海關監管、對毒品管制的紅線,應受刑罰處罰。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情節,從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
劉某鑠販賣毒品一案
——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
【簡要案情】
201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鑠(捕前系江蘇省灌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灌云縣林牧業執法大隊職工)在灌云縣伊山鎮王圩村以8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王某約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劉某鑠在灌云縣老供電公司門口以5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周某約0.3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劉某鑠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被告人劉某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斗爭,卻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嚴重損害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劉某鑠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其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既體現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販賣毒品罪的從嚴打擊,又體現了對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被告人的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