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法院率先出臺反規避執行規定
作者:戴麗娟 發布時間:2011-11-01 瀏覽次數:1084
自10月27日起,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虛設債務,被執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假離婚,假訴訟等行為將被人民法院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被執行人、案外人規避執行的,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記者從省法院昨日召開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據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趙培元介紹,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和影響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的一大難題,為切實改變目前大量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嚴重影響執行秩序和效果的現狀,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鞏固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省法院深入開展了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將反規避執行行為制度化,省法院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就規避執行行為的認定、舉證責任以及法院執行機構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審查程序、當事人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據悉,為了配合《規定》的頒布實施,省法院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對反規避執行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創建了《反規避執行典型案例指導專刊》,定期刊登關于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和有效處理手段,有力推動了我省反規避執行工作的開展。目前,全省法院已有十余件案件認定被執行人存在規避執行行為,(部分案例詳見本報D版)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被執行人民事處罰或刑事制裁,未發生一起因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引發的信訪投訴,有力威懾和打擊了規避執行行為,充分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