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群眾辦實事(十五) | 107戶勝訴,只用一次庭審!
作者: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程加干 發布時間:2021-05-31 瀏覽次數:48047
“現在宣判:某房產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107戶業主支付違約金共計2164488元?!?月12日,無錫某小區百余戶業主訴房產公司逾期辦理初始登記違約糾紛僅經一次庭審即一審落槌。新吳法院創新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為107名買房人高效率、低成本維護了合法權益。
2020年下半年,無錫某房產公司因施工進度及新冠疫情等影響,導致未按承諾期限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影響到業主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隨后,上百戶業主陸續到新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長期拿不到違約賠償的業主們心情也越來越焦急,尤其是因未及時辦證耽擱落戶入籍、辦理子女入學的業主。
為節約司法資源、盡快解決買房群眾的困擾,考慮到涉及人數眾多,法院引導業主方們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不僅能讓群眾少跑路,也能有效維護訴訟能力不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吳法院指導所在街道組織業主方推選了4名訴訟代表人,制作訴訟代表人推選書范本、代表人訴訟民事訴狀范本、代表人訴訟當事人清單及審理要素表等,建立“法官—街道工作人員—業主代表”即時溝通互動聯系制度。立案后,為保障業主勝訴后債權得以實現,法院又迅速對房產公司資產全額保全到位。
為了提高庭審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面對涉及107戶業主的訴訟材料,逐個梳理審理要素信息,形成詳細的審理提綱,制作要素化excel表格。滿滿兩大箱訴訟材料,一周內全部審核梳理完畢。經過充分的庭前準備,新吳法院僅組織一次開庭,就完成了對該案的審理。
5月12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在酌情扣除新冠疫情影響的合理期間后,判令房產公司向107戶業主支付違約金共計216萬余元。案件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均表示對新吳法院適用代表人訴訟審理本案,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的認同。
法官介紹說,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在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被代表的當事人則無需出庭參加訴訟,法院裁判結果對全體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訴訟制度。該種訴訟制度在處理涉眾案件,如消費者權益糾紛、商品房(開發商)違約責任糾紛、勞資糾紛、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等群體性糾紛中,可以發揮較高的審判效率。
代表人訴訟制度有較多優點:
一是便捷高效,可以以一次庭審、一張文書的高效方式為眾多當事人解紛,免去這些當事人和代理人多次出庭的麻煩;
二是可以兼顧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不懂法律、難以獨立維權的當事人,能加入訴訟從而使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三是該種訴訟方式有利于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比如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可以通過分攤方式負擔,也無需親自出庭造成誤工損失;
四是有利于減輕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對方當事人而言,不會因一類糾紛重復應訴、重復出庭,更不會被重復保全,不用遭受大量重復訴訟帶來的疊加負擔。
但是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運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一是當事人人數難以確定,涉眾型案件人數基礎量較大,確定人員范圍、人員確定是否同意加入訴訟都存在一定的難度;
二是當事人統一訴訟主張難度大,各自利益難以協調,各自行為難以統一,統一調解難度較大;
三是代表人推選難度大,當事人之間可能因為利益不同、認知不同、立場不同,也可能因為對訴訟成本分攤方案上的不滿,造成推選代表人過程中容易發生內部矛盾。
法院、法官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同街道社區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律師做好前期調研、前期宣傳普法工作,對訴訟請求、訴訟成本盡可能準確地進行釋明,解釋的更明白一些、溝通的更耐心一些,還是可以幫助當事人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的。隨著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推廣運用、加大宣傳,也將使得該訴訟制度的效用得到更大發揮,實現代表人訴訟制度高效、便捷、經濟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