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無法承兌,出賣人如何主張權利?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施俊峰 發布時間:2022-05-05 瀏覽次數:8494
2017年,房地產公司因為工程所需,多次向貿易公司采購水泥。貿易公司向房地產公司供貨后,房地產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貨款,其中貨款12萬余元是以背書轉讓電子承兌匯票的形式完成。之后,貿易公司在對該匯票進行承兌時被拒付,拒付理由是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貿易公司認為其無法通過承兌匯票的形式取得貨款,房地產公司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因協商未果,貿易公司訴訟至海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付款義務的訴請。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貿易公司作為上述票據的持票人,可選擇票據關系或者原因關系主張權利,現匯票因提示付款而拒付的,不能認定為房地產公司已實際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故海門法院最終支持了貿易公司的訴請。
典型意義:
在買賣合同關系中,買受人在支付貨款時經常會以承兌匯票的方式,但是當出賣人遇到匯票無法獲得承兌或者承兌人拒絕承兌情形,又該怎么辦呢?該案就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的合同債權與承兌匯票糾紛的票據權利發生競合的情況,為更好保障自身的權益,出賣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原因關系向買受人主張權利。當然,出賣人在選擇以承兌匯票支付貨款時,也應當注意盡量選擇銀行承兌匯票;同時,在收受前手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時,可讓其出具書面的承諾,明確該匯票如到期不能承兌,視為其未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有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向買受人主張權利。以此,可以盡量減少出賣人在生產經營中所遇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