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了一起涉美術作品“蝴蝶”的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MISS SIXTY”為年輕人喜歡的時尚女裝品牌,原告廣州某公司是該品牌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總經銷商和生產商。涉訴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原告,該作品的表達為以“MISS SIXTY”品牌上標志性的蝴蝶圖案為主要創作元素,融入代表女性的花朵等元素,表達破繭重生和獨立女性的含義,整體顏色設計以突出女性柔和的粉色系為基調,營造一種夢幻的氛圍。此后圍繞該美術作品,原告進行了相應的產品開發設計,并在實體店和網絡店鋪中進行了推廣銷售,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可度和知名度。然而,原告發現被告常熟某公司開設的某貓店鋪中,銷售的T恤衫的前胸印有蝴蝶圖案,蝴蝶左邊的翅膀呈自然形態的圖案,右邊翅膀的圖案則以繁茂的花朵組成,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高度近似,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復制權、發行權等眾多著作權利。另外,著作權法上的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涉案美術作品的表達,在創意構想、圖案設計與表達等方面均體現出創作人員的獨特構思,具有創造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原告公司依法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

被告店鋪銷售的女款T恤上使用的形象表達,在整體形象方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表達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原告美術作品的模仿與抄襲。該服裝使用的蝴蝶圖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作為涉案網店的開設人,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使用他人美術作品的涉案服裝,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后該案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

如今網絡購物日益發達,特別是選擇開設網店進行創業的年輕人也越來越多。商家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進貨,并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切不能盲目跟風,否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