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事后可以再要求其支付嗎?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魏愛慈 發布時間:2022-04-21 瀏覽次數:6413
隨著經濟生活水平的提升,部分婚姻關系破裂的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不會要求另一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但如果事后又想讓對方負擔撫養費,法院是否會支持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今年7歲的小雨是啟東某小學在讀學生,小雨的父母在2018年經啟東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小雨隨母親生活并由母親自行負擔撫養費。現小雨以改善自身的生活與學習狀況為由起訴其父親要求支付每月10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小雨父母在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小雨由母親撫養并由母親自行負擔撫養費,該約定系小雨父母雙方綜合考慮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后作出的,雙方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啟東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雨的身體健康狀況、母親的收入情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相較于父母離婚時均無明顯變化,故小雨以改善生活和學習狀況為由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民事調解書中的協議內容屬于契約的范疇,被撫養人父母在達成離婚協議的過程中,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撫養權及財產、債務問題上的讓步,換取了對方自行負擔撫養費的妥協,實際隱含著雙方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的考慮,最終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雙方妥協商定的結果。協議達成時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這并非意味著雙方就撫養費作出約定后就不能更變,撫養費能否變更應當依照父母雙方的收入變化并結合子女的實際需求等情形予以綜合考量。例如,撫養子女的一方突然罹患重大疾病導致收入驟減,或子女因升學及年齡增長導致所需費用顯著增加,此時可對撫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做相應調整。
此外,夫妻離婚后應秉承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足夠的物質保障并傾以關愛,避免將子女作為限制對方的工具或情緒的宣泄口,而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