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了一天

回到家后

就想舒舒服服沖個熱水澡

然后美美的睡上一覺

可還沒來得及和周公打個招呼

鳴笛聲、剎車聲

……

各種亂七八糟的聲音紛紛入耳

深受噪音滋擾的楊女士

一紙訴狀

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

稱入住后才發現所購房屋靠近高速

且周遭發出的噪音超標

已經嚴重影響了她的睡眠

 

【基本案情】

主持人:是業主對聲音太敏感,還是房子本身存在問題呢?請李法官簡單給我們介紹一下基本案情。

李法官:好的。這個案子的情況是這樣的:2015年,原告楊某與被告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子于2018年交付。楊某搬進新房后沒幾天,就稱晚間被周遭的噪音吵得睡不著覺,且聲音極大。于是,楊某便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噪音超出國家標準。楊某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院,一方面質疑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導致其所購房屋靠近高速;另一方面,因夜晚高速上來往車輛眾多,發出的噪音嚴重超標,影響了她的睡眠,長此以往,對其身體健康有損。她在訴狀中要求開發商改善居住樓層噪音超標問題,并承擔精神損失費5萬元。開發商則認為,房屋建設和銷售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任何問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

主持人:那業主所述是否屬實?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刻意回避了房屋靠近高速這個情況?

李法官:經過庭審調查以及一系列證據顯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房屋的具體位置有詳細的描述,合同首頁以加粗文字提示有兩條高速公路,同時,開發商還在售樓現場將高速公路作為不利因素重點進行了公示,專門制作了不利因素告知書、陽光宣言等載明涉案小區靠近高速的文字海報,且放在了顯眼的位置。也就是說,開發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

【法院判決】

主持人:開發商做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但業主又稱噪音超標,要求開發商降噪并承擔精神損失費5萬元,又該如何認定?

李法官:首先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于原告的主張,法院認為:

1、原告在簽訂合同前,涉案樓盤的高速公路已經客觀存在且已建成通車,被告在合同中明確涉案小區位于兩條高速之間,并張貼公示、告知書等將周邊不利環境因素告知原告,原告也到現場看房,其對涉案房屋所處的環境、與公路的距離及交通噪音的影響應該是了解的;

2、涉案房屋的噪聲來源主要為交通噪聲,該噪聲并非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所產生的,原、被告亦未在合同中對該問題進行約定;

3、交通噪聲變動不定,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隨著車流量的增加,噪聲影響必然增大,且在庭審中,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涉案房屋經規劃部門驗收合格,取得竣工備案表,具有環保部門的認可文件和相關批復文件,明確記載白天環境噪聲級、晚間噪聲級均小于國家標準。原告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涉案房屋交付時噪聲超過了國家標準;

4、經有關部門勘查,涉案小區已基本落實環評提出的隔音降噪措施,如設置了700米長、3.5米高的隔音屏、設置綠化帶并實施催肥助長、安裝中空隔音窗戶等。綜上,原告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及因被告不當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失。法院依法判定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法典學習】

主持人:如何認定噪聲污染?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李法官:一般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噪聲侵權屬于特殊的環境侵權,歸責原則有所不同。噪聲不等同于噪聲污染,侵權行為人的主觀上要有過錯,其外觀須具有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排放的噪聲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其才應承擔噪聲污染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294條規定:【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該規定明確將噪音納入環境污染的治理范疇。在相鄰關系中,不動產一方向相鄰不動產另一方施放噪聲是難免的,但是需要控制施放噪聲的分貝以及施放噪聲的時間,不得影響相鄰不動產正常的生產、生活。

同時,《民法典》第1229條也有規定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受到環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