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破產逃廢債的手段隱秘、花樣百出,對市場交易秩序和營商環境危害極大。為規制此種行為,吳中法院出臺《關于防范與打擊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工作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是蘇州全市法院首度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法院對“假破產真逃債”行為的處置模式與責任追究。

日前,吳中法院在審理甲商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以其存在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情形為由,裁定駁回了其破產申請,系吳中法院首次適用該《意見》對破產案件中的逃廢債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置,昭示了法院對逃廢債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決心。

資不抵債是偽裝 破產申請藏隱情

甲商管公司成立于2016年,開業以來僅運營了位于木瀆某商業廣場項目。該商業廣場由乙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后銷售給數百名業主,再由業主委托甲公司對外出租后收取租金收益。2020年6月,甲公司全體股東做出股東會決議,認為公司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同意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時,甲公司提供了其與數名業主之間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強制執行裁定書,以及若干份審計報告,以證明其約有800萬元的負債且資不抵債的事實。吳中法院于2021年4月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某律師事務所為該公司管理人。

然而,在吳中法院指導管理人開展債權申報審查、財產調查、財產接管等相關工作期間,雖陸續有約200名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合計申報金額高達44億余元,但同時出現數名債權人向法院來電透露甲公司破產一事另有內情,且與乙公司牽扯極大。根據《意見》規定,在破產審查與審理中,應強化識別破產原因,結合行為發生時間、性質、目的、所涉財產金額、行為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影響等方面綜合審慎審查。吳中法院因此督促管理人重點調查甲公司在該商業廣場的經營情況及其與乙公司的關聯。

設置債務“背鍋俠” 走訪調查明真相

管理人在走訪中發現,乙公司在開發該商業廣場項目時存在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多項違約、違規情形。根據乙公司與業主之間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其應向業主賠付違約金,但乙公司卻協議委托甲公司代為與業主辦理交房、收房手續,并改由甲公司向業主支付收房津貼的方式來代其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該款項由乙公司付給甲公司后,甲公司再支付給業主。雙方又約定甲公司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該商業廣場招商項目,招商成果達到出租面積占項目總面積60%、戶數占總戶數(985戶)的50%為招商成功,否則乙公司將不再向甲公司支付收房津貼,此前已支付的收房津貼還將轉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借款。

2019年12月底,甲、乙公司簽訂協議表明因甲公司未能按約完成招商成果,乙公司之前所支付的收房津貼600余萬元及借給甲公司的80余萬元均轉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欠款。甲公司破產清算受理后,乙公司就拿著這份協議書向管理人申報了700余萬的債權。

甲公司看似是因招商不力、經營不善才走向破產局面,但深入調查后發現該商業廣場僅291戶業主與甲公司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另480戶商鋪由包括乙公司在內的幾家企業自持并自主經營。甲公司所接受委托經營的戶數、面積根本不具備完成約定招商成果的條件。另外,在向這291戶商鋪走訪中發現,大部分商鋪處于空關狀態,少數商鋪在出租成功后甲公司就會與業主解除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轉由另一商管公司收取租金。這樣一來,甲公司被成功切斷資金來源,同時還替乙公司背負上高額債務。

調取甲、乙公司的工商檔案發現,兩家公司注冊地址均在木瀆某創業園區內,股東、高管存在交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為甲公司持股80%的股東,且多次在甲公司領取固定收入、報銷差旅費用。甲公司除了案涉商業廣場項目外,并無其他經營內容,且在調查過程中,甲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均以“不清楚”、“未參與經營”等理由拒不配合調查。由此可見,這兩家存在關聯的公司故意通過設置對己不利條款、約定不可能成就條件的方式,來達到由甲公司受讓乙公司債務的結果,為后續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后申報債權做足了“準備”。

惡意破產違誠信 懲防結合嚴把關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存在該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甲公司作為一家商事主體,從事上述不符合正常商事交易慣例的行為,做出了不符合理性商事判斷的決定,但并未對此進行合理解釋和明確說明。甲公司惡意受讓乙公司債務,其自行向法院申請破產,一旦法院宣告其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其將不再需要償還債務,甲公司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主觀目的明顯。根據《意見》規定,法院最終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法官說法:在破產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防范與打擊債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通過隱匿財產、虛構債權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利用破產程序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吳中法院通過區分不同申請主體的審查重點、督促管理人履職盡責、完善處置模式等手段,嚴厲處置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行為,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全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