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外匯虧了,法院:違規,損失共擔!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朱波 發布時間:2022-04-19 瀏覽次數:4546
基本案情
湯某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家投資公司的投資經理魏某。對于從事理財行業的湯某來說,外匯炒作他并不擅長,而魏某卻有著豐富的外匯操盤經驗。于是,在2017年5、6月份,兩人通過微信溝通,湯某便將自己所掌握的客戶賬戶委托給魏某個人操作,并在LCG平臺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即炒外匯。雙方約定風險承擔為30%、70%,盈利分配為60%、40%。協議達成后,湯某便將手上兩個客戶的LCG平臺賬戶、密碼交給了魏某,由他進行操盤,初始本金為5萬美元。經過魏某的一手操作,兩個月后,賬戶竟盈利1萬多美元,湯某喜不自勝,兩人遂按照6:4的盈利進行了分配。
令湯某沒有想到的是,幾天后行情不好,其中一個賬戶出現爆倉,需追加保證金。湯某隨即征求客戶意見,但本人不同意追加保證金,雙方就終止了委托理財協議。
最終,兩個賬戶僅取出17500美元,虧損嚴重。2018年10月,湯某找到魏某協商分擔虧損,雙方算賬后魏某便出具了一張147000元的欠條,承諾一年內分期償還,并約定了逾期利息。但魏某并沒有按期償還,湯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發現,雙方交易所在平臺公司LCG在英國注冊,該平臺已在2019年下半年退出中國市場,國內公司已經解散。該平臺從未獲批準在我國境內開展或代理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湯某與魏某的委托理財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雙方就理財虧損結算后形成的欠條,亦屬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被告魏某明知自己沒有相關資質,仍與原告湯某達成無效的口頭委托理財合同,并負責實際操作,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的交易平臺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其應對案涉委托理財中的資金虧損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也從事委托理財行業,具有一定的理財知識,對無效情形明知,應對委托理財期間產生的虧損承擔次要責任。故對于原告的實際損失,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最終判決魏某賠償湯某11.9萬元。
法官提醒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委托他人代為理財更要慎之又慎,不能罔顧資金安全單純追逐高額回報,更要合法、合規。外匯管理制度關系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理財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訂立的合同無效。目前,我國從未批準任何機構在我國境內開展或代理外匯保證金業務。本案當事人之間委托理財所進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投資人應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準確理解理財產品的內容和內存風險,選擇正規的金融理財機構和投資渠道,否則貿然將投資本金或理財賬戶交由他人打理,甚至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和監管的非法平臺進行理財交易,無異于與虎謀皮、羊入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