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引糾紛 啟東法院訴前調解止紛爭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凌斐穎 發布時間:2022-04-21 瀏覽次數:2154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各類網絡購物平臺層出不窮,消費者可以通過這些平臺購買自己心儀的商品。然而,網絡購物平臺魚龍混雜,如不加以甄別,消費者買到假貨的幾率也增加了。近日,啟東法院成功化解了這樣一起網絡購物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童某通過某網絡二手平臺購買了一家店鋪單價為720元的全新未拆封國行AirPords2蘋果耳機。童某收到貨后總感覺耳機哪里不對勁,于是去蘋果官方店鑒定,通過鑒定該耳機為假貨。童某隨后將情況反映給購物平臺客服,但該平臺未能妥善解決,故童某訴至啟東法院,要求賣家退一賠三并承擔退貨的運費共計2892元。
【調解過程】
調解員姚培新、姜宏偉在收到案件后,通過仔細審查買家提供的與賣方的協商記錄,認為雙方有很大的調解空間。但由于店鋪賣家身處外地,聯系起來較為困難,調解員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加微信等各種方式終于聯系到了賣家。他們向賣家釋明法律規定,并向其闡述了銷售假貨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賣家在電話中連連表示愿意賠償買家的相應損失,但因疫情影響收入來源不穩定,希望調解員能夠幫忙協商解決糾紛。了解到賣家的情況后,調解員多次聯系原告買家并與其溝通。在調解員不懈的努力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賣家給付買家貨款及賠償金共計1220元。
【法官說法】
原告童某通過二手平臺向被告購買耳機的行為,屬于雙方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案涉蘋果耳機屬于假貨,依法不得用于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告童某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