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離婚時該怎么分?
作者:王迪萱 發布時間:2022-04-11 瀏覽次數:29432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再婚,近年來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張先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未果,現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在財產處理過程中,雙方就一處房屋的分割問題爭執不下。經查,該房屋系李女士于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雙方結婚后,將該房屋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李女士稱該房產系其婚前購買,理應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張先生卻主張在購買該房產時其亦有出資,后來又變更登記為共同所有,故應當均分。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爭議的房產在雙方婚前登記為李女士的個人財產,但又于婚后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結合二人對該房產購房款支付情況、對該房產的貢獻大小并結合“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最終酌情確定原告張先生分得25%的份額,被告李女士分得75%的份額。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雙方爭議房產系李女士婚前購買并登記于個人名下,雖在之后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登記為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女士在購買房屋時出資較多等因素,最終決定李女士分得該房產75%的份額。可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并非簡單“一人一半”,而是要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各種相關因素作出裁判,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行為并不能夠使自己“順理成章”獲得一半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