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起樹斷致房屋損壞 樹木所有人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吳霞 發布時間:2022-04-19 瀏覽次數:2938
大風將樹木刮倒造成他人損害,樹木所有人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責。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林木折斷、傾倒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樹木所有人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與王某系鄰居,數年前王某在張某房屋東側約八十厘米處種植了一棵泡桐樹,現泡桐樹已經生長至九米多高。某日,如東數個鎮區遭遇大風,王某種植的泡桐樹被大風刮倒,致使鄰居張某房屋屋頂局部受損。
張某認為王某應賠償房屋維修費用,經交涉無果后,一紙訴狀將鄰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法庭上,王某辯稱樹木傾倒系大風所致,屬于不可抗力,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其種植的案涉樹木距離原告房屋僅八十公分左右,而生長高度已經達到九米多,已經高于原告房屋。被告本就不宜在原告房屋旁種植高大植物,被告種植的樹木距離原告房屋過近,且高度已經超過原告房屋,這明顯增加了原告人身及財產受損的危險程度,但被告未能采取積極措施進行管理和維護,沒有盡到謹慎注意和管理義務。被告所有的樹木折斷造成原告房屋損害,被告作為樹木所有人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其對原告因房屋損害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張某因房屋損壞造成的損失2000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樹木致人損害時,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過失,此時應當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舉證證明其已盡管理、維護義務,且不存在主觀過錯。
本案中,樹木折斷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實際上與所有人的過錯有關,其種植的樹木距離原告房屋如此之近,應當知曉樹木生長到一定高度會成為鄰居安全隱患,但樹木所有人并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對事故的發生是有過錯的,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