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一對夫妻分居多年,離婚時,女方認為分居期間自己獨自撫養孩子,男方未盡義務,要求其予以經濟補償。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對女方要求經濟補償的訴請酌情予以支持。

張先生和王女士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01年2月登記結婚,并于2005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分居長達6年,期間女兒一直由王女士撫養。張先生曾于2018年、2020年分別向法院起訴離婚,均調解和好,但雙方矛盾仍存在,于是,張先生第三次起訴離婚。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感情基礎、分居期限等因素予以考量,認為雙方已無和好可能。現小張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但在雙方分居六年期間,婚生女一直由王女士獨自撫養,足以證實王女士一方因撫育女兒負擔了較多義務,故在雙方離婚時有權向張先生請求補償,啟東法院結合子女教育、成長情況,酌定張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務補償款200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的功能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并可以平衡離婚當事人的財產,保證了處于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院在認定補償數額時,法官主要考慮當事人承擔家庭家務的強度、時長、是否完全脫離工作崗位、一方承擔家務勞動喪失的機會成本、支付方的經濟能力、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當地一般生活水平、雙方離婚時盡量降低對孩子的影響等因素,本著公平原則,從“情、理、法”三個維度進行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典型意義】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家庭成員認識到家務勞動對家庭的貢獻,承認家務勞動一方所付出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同時也促使社會盡快地認識家務勞動對家庭和社會的重要性。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間產生了相互扶助、撫養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獨立、尊嚴等積極義務,也產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極義務。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