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事情對我公司來說是一個教訓,也是一次提醒,今后我們會更加規范用工,既保障勞動者權利,也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更大損失。”近日,靖江法院斜橋法庭調解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用工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最終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案結事了后,靖江某公司負責人說道。

2021年3月,李某至靖江某公司工作,此后被該公司安排至外地工作,直至2021年12月回到靖江。之后,雙方因2021年11月工資金額結算問題產生爭議,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結欠工資1萬余元及3-11月份期間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所需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8萬余元。

斜橋法庭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并開庭審理此案,明確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是否應支付兩倍工資。

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可以認定李某2021年3月至該公司工作,在該單位的指揮、安排下進行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關系,但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考慮到近兩年受疫情影響,勞動者生存不易,企業生產經營亦面臨較大壓力,為妥善處理疫情下的勞動爭議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斜橋法庭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對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該公司負責人進行釋法,雙方已自2021年3月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由于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就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的部分訴訟請求向其進行釋明,引導雙方互相體諒、共渡難關。經過法庭釋法析理和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時由該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資差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共計65000元。

法官后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對此《勞動合同法》制定了一些懲罰性處理規定,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