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人”致人傷殘,法院判決飼養人賠償15萬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邱觀玉 發布時間:2022-04-29 瀏覽次數:2762
家住白蒲鎮的于女士如往日般騎電瓶車沿著熟悉的路前去上班,路上忽然躥出一只黑狗鉆入于女士電瓶車前輪內,導致于女士摔倒,于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傷情被評為十級傷殘。
事發后,交巡警大隊經過調查,認定于女士不承擔責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張家的狗,老張飼養此狗已有兩年時間。于女士遂起訴老張,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5萬余元。老張則表示很委屈,自己家的狗根本沒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門也未認定自己有責任,其拒絕賠償。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出警筆錄證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系狗撞于女士致使于女士受傷,于女士不承擔責任,此狗系老張家的狗。本案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應由飼養人即老張承擔賠償責任。老張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結果不服,但并未申請復核,且無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最終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狗撞到人,飼養人需要承擔十幾萬元的賠償金,這樣的教訓足夠深刻。動物飼養人應充分盡到看管責任,遛狗時帶好嘴套、拴好繩子,尊重社會公德,避免寵物傷到他人。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