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上會車兩車互不相讓,致一車擦傷,兩司機下車爭執(zhí)中,一名司機出拳將對方車輛的后擋風玻璃砸壞。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故意毀壞財物罪,最終判定被告人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春節(jié)期間,許多家庭都相約出玩。正月初三這天,正好趕上西方情人節(jié),于某也跟一家人一起到景點游玩。行至景點外一處高橋時,與另一輛車會車,于某女婿為了避讓來車,不慎撞到橋邊路牙,造成車輛擦傷。

見車輛受損,坐在后排的于某下車與對方司機理論,對方司機并未下車,只是搖下車窗說了幾句,再加上自己并未碰觸到對方車輛,為了防止造成擁堵,就準備開車駛離現(xiàn)場。

于某見對方油門一加準備開走,心中頓感氣憤,在車子經(jīng)過其身邊的時候突然出拳砸在了對方車輛的后擋風玻璃上,瞬間將擋風玻璃砸碎,也造成了自己右手受傷。

對方司機見自己車窗損壞,遂報警。

次日警方通過車牌查詢找到了車主于某,電話通知于某到案。經(jīng)審查,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于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于某認罪態(tài)度良好且被害人的損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