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離婚了,他們還住在一起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劉群健 發布時間:2022-05-06 瀏覽次數:4755
案情介紹
陳某與嚴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并育一子小嚴。2019年,陳某與嚴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小嚴由陳某撫養,嚴某每月支付小嚴撫養費4500元至小嚴大學畢業。
然而陳某與嚴某離婚后并未搬出原居住房,小嚴也仍然由嚴某、陳某及嚴某的父母親照顧日常生活及學習,陳某與嚴某雙方均承擔了小嚴一部分的生活和學習費用。2019年3月,嚴某向無錫某教育機構繳納英語培訓費用6450元,陳某與嚴某約定陳某承擔其中的3000元,該3000元從嚴某應當支付的撫養費中扣除。2020年9月份,陳某與嚴某的母親發生矛盾,陳某與小嚴搬出。2019年2月至9月期間,嚴某按時支付小嚴每月的撫養費4500元,于2019年10月停止支付。之后嚴某向無錫某教育機構申請退款至其個人賬戶。陳某要求嚴某返還3000元培訓費,并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拖欠的撫養費。
審判結果
嚴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小嚴支付撫養費13500元;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陳某與嚴某離婚后,與小嚴繼續居住在原住所,在此期間小嚴實際由陳某和嚴某共同撫養,故嚴某無須再支付撫養費。陳某和小嚴于2020年9月份搬離原住所在外單獨居住,故嚴某應該支付小嚴2020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撫養費共計13500元。而嚴某、陳某向無錫某教育機構繳納的英語培訓費用6450元,發生在2020年9月份以前,在此期間小嚴實際由陳某和嚴某共同撫養,陳某、嚴某均有義務支付上述費用,故對于陳某要求嚴某返還3000元培訓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先關規定,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依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的合理要求。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