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王某到郎酒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日常工作主要是對接郎酒公司指定經銷商開展相關營銷活動,王某一直對接盱眙商貿公司。2020年3月下旬,郎酒公司指派其他員工對接盱眙商貿公司,也沒有為王某重新安排其他經銷商,后王某被陸續移出郎酒微信工作群。人力資源部要求王某盡快將原部門工作交接后于2020年3月24日前到上海辦事處報到,王某拒絕此調動安排,郎酒公司因此對王某進行降薪。2020年7月,郎酒公司要求王某自2020年8月1日起在鹽城辦事處參加為期一個月的業務技能提升培訓,逾期未參加培訓視為曠工,王某拒絕培訓,郎酒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王某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天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雙方產生糾紛。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郎酒公司迫使王某主動離職的意圖明顯。首先,王某無法完成工作目標,系郎酒公司未安排對接經銷商導致,與王某的工作能力無關。其次,郎酒公司在未與王某協商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直接將王某的工作地點調到上海,后王某拒絕。最后,郎酒公司安排王某到鹽城培訓,未舉證證明培訓目的,實際與郎酒公司之前實施的不安排對接經銷商、移出工作群、將工作地點調整至外省等手段一致,均是為了迫使王某主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法院判決郎酒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7萬余元。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經濟補償金不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采取措施以勞動者違規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通常包含三種類型:第一類嚴重行為,如停發工資、停繳社保、取消勞動者原崗位。第二類常見行為,從調崗、培訓、收回工位、辦公室、門禁到停用辦公系統賬號、移除工作群、封號。第三類模糊行為,職場排擠、語言暴力等。

訴訟過程中,勞動者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間接的意思表示,如上級領導或人力部門與勞動者談話的錄音或聊天記錄;用人單位停用辦公系統賬號、收回工位、門禁等行為的書證、物證;相關同事的證人證言。

一般通過四個層面審查調崗的合理性:1、調動后工作與原有工作是否能為勞動者體能和技能所勝任;2、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變更;3、調動后勞動者所承受的不利是否超過社會一般通認得能忍受之程度;4、用人單位是否有其他不當動機和目的等方面進行考量。具體到本案中,郎酒公司無理由對王某進行異地調崗、降薪、移除工作群、長期培訓等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