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老人逃逸 觸犯刑律重罰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張文君 孫潔 發(fā)布時間:2022-04-24 瀏覽次數(shù):2507
袁某清晨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因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撞倒前方一名老人后逃逸,后被公安機關緝拿歸案,最終受到法律的重罰,承擔刑事責任。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22年1月的一天清晨,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由于未仔細留神,當看見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的老人徐某時,已經躲閃不及,車輛前部與徐某發(fā)生了碰撞,導致徐某跌倒,當場死亡。經鑒定,徐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袁某駕駛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周圍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海安市公安局將被告人袁某抓獲歸案。經訊問,被告人袁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袁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袁某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綜合考量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監(jiān)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最終依照刑法和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此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如若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有僥幸心理選擇逃逸,而是要第一時間搶救傷員,報警等候處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肇事者逃逸,必定會面臨刑罰“加一等”的重罰,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