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里“神獸”在家無人看管是很多雙職工家庭面臨的難題,暑期的托管機構就成為不少家長的選擇,南通通州的小張家就是這樣。誰料,剛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孩子就出了意外。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托管中心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21年暑假,因為十歲的孩子一人在家無人照看,小張母親就將小張送到一家托管中心上暑期班。想著孩子不僅可以好好完成假期作業,自己也不用擔心孩子無人看管,小張母親覺得這個暑假終于可以安心上班了。可事與愿違,剛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小張就意外受傷了。

當天中午,小張趁老師不注意私自離開托管中心,到附近的小賣部買東西,結果回來的路上不小心摔倒,當場磕壞四顆牙齒。經鑒定,小張的四顆牙齒損傷均需行固定義齒修復,且每 12年需更換一次。雙方為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張母親便一紙訴狀將托管中心告上了法庭,認為小張摔倒是因為托管中心照看不周所致,要求托管中心賠償小張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共計6萬元。

庭審中,托管中心認為小張摔倒受傷是其自己違反規定外出造成,雖然托管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小張自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母親將小張送到托管中心接受暑期作業輔導,雙方形成委托管理關系,托管中心除應履行好對小張的作業輔導義務外,還對小張的人身安全負有看顧之責。但托管中心卻疏于管理,致小張擅自離開托管中心并摔倒受傷,其應對小張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事故時小張已年滿十周歲,為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危險事物應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離開托管中心,在雨天的濕滑路面行走時未能小心謹慎、注意觀察路況,以致摔倒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托管中心的責任。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大小,法院認定由托管中心對小張的損害后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令托管中心賠償小張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3000元。

判決后,小張母親對判決結果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該案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托管中心已將賠償義務履行完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在衡量雙方過錯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對小張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另20%的損失由小張自負”的判決,既保護了未成年人小張的合法權益,亦維護了教育機構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