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改造便民設道閘,業主不滿要求換位置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陳佺坤 發布時間:2022-04-22 瀏覽次數:6120
隨著對老舊小區的改造,原本大門敞開的小區都開始安裝道閘,方便管理進出的業主車輛。然而,家住啟東某小區的陸某因不滿設置道閘帶來的噪音,要求調整道閘的位置。近日,啟東法院對該起相鄰關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請。
【基本案情】
原告陸某系啟東市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為了加強出入車輛的管理,經小區“有事好商量”協商議事會集體討論決定在南門設置道閘。道閘安裝完成后,為了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影響,相關部門還在道閘附近設置了禁鳴等標志。然而陸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小區南門的右前側,距離案涉道閘約7米,陸某認為因道閘設置不合理導致車輛、行人通行過程中產生噪音,嚴重影響其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調整道閘設置。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案涉道閘系經小區民主議事程序設置,設置并不違法。同時,陸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噪音污染與道閘的設置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陸某作為城市居民,對身邊城市生活中造成的聲響應具備合理的忍讓性。相關部門已經在案涉小區出口處設置禁鳴、限速、禁停等標識,被告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者,應維護好小區南門的正常通行秩序,盡量減少車輛、人員通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噪音,以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區居民擁有的車輛不斷增加,車輛識別系統的設置總體上利大于弊,且其弊端可以通過加強管理進行合理管控。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小區道閘的設置是由小區協商議事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其設置目的是為了方便全小區的業主。同時,作為居住在靠近小區門口的業主,本身負擔著承受車來車往的容忍義務。
不過,如何讓小區居民的居住體驗得到更好的提升,仍然需要小區業主、居委會、物業公司各方共同努力,切實加強管理,相互理解,形成和睦的鄰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