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判決撤銷余某為小盧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海門區民政局為小盧的監護人。

該案系海門地區首例民政部門提起的撤銷監護權案件,表明了全社會、各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綜合立體保護,這也是海門法院通過履行審判職能,通過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審判變更、撤銷監護權案件等方式,全方位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舉措之一,表明法律必將成為未成年人成長路上的避風港,同時也希望全社會都呵護未成年人。

小盧是一名12歲的男孩,系非婚生子,不知生父是誰。在他2歲時,母親余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獄,余某又無其他親屬可以照料小盧,為解決小盧的生活照料問題,有關部門經與余某協商一致將小盧臨時托管至兒童福利院生活。在余某刑滿釋放之后,雖經兒童福利院工作人員多次聯系,余某就是以各種理由拒不接回小盧照料,也不支付任何費用。后經多方協商做工作,余某方才將其帶回撫養。離別多年的母子重聚,并無母子溫情的一幕,小盧等來的不是母親溫暖的擁抱,換來的卻是冷漠與巴掌,吃不上飯是正常,母親的打罵也是常態。民政部門發現余某不照顧小盧的飲食,且情緒不穩定,常對小盧進行辱罵、毆打。經相關部門商議,小盧回至海門福利院生活至今。小盧在海門福利院生活期間,余某從未進行探望和支付任何費用。小盧明確表示愿意在海門福利院生活。

后海門區民政部門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余某的監護權并申請指定民政局為小盧的監護人。海門檢察院同時作為支持起訴機關支持海門民政局的起訴。

庭審中,余某承認自己無能力也無意愿履行對小盧的監護職責,同意政府監護,對民政局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并無異議。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的行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可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海門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家之今日少年即國之明天棟梁。家事即國事。家,是溫暖的避風港灣,可是對于有些孩子來說,卻是一個冰冷的模糊記憶。

近日由于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需要,廣大師生也開啟了網絡教學之旅。面對在家網絡學習這個新課題,不少家庭都有些頭疼,尤其在輔導作業是上演了雞飛狗跳的一幕。而對于這些常人所見的家庭教育煩惱,小盧卻多希望自己的媽媽能夠為自己做作業不好而批評自己,但是他的媽媽卻一直不在身邊,他也基本沒有聽過媽媽關愛的嘮叨……相反,在海門法院的少年案件審判庭,關于小盧未來監護權的案件正在審理。

身為父母,無論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如何,均非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實施損害未成年子女權益行為的理由。為人父母生而不養,養而不教的悲劇屢見不鮮。非婚生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歧視。同時,孩子既然已降臨人世,身為父母則需知曉撫養孩子的義務,承擔教導孩子的責任,并努力提供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施行,開啟了“依法帶娃”將“家事”上升為“國事”,為家長如何科學合法的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提供了法律依循。《民法典》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設定了多重保護制度。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發生自然災害、新冠疫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同時《民法典》第36條還規定,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門聯合頒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