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土地上有他人苗木,損毀后賠償8萬元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陳姝妤 發布時間:2022-04-19 瀏覽次數:5309
王某從案外人處購買某地塊上已種植的幾畝苗木,后苗木所在地塊被流轉給張某經營種植。張某多次催促王某清除苗木無果,在安排趙某運輸鄰近樹木時從苗木上壓過,王某遂報警,后張某又自行將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王某訴至新沂法院。近日,新沂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侵權人張某、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作出后,張某提出上訴。期間,經法官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張某撤回上訴申請,案件審結。
基本案情:流轉土地上有他人苗木,多次催促未清除,肆意毀損惹官司
2019年11月,王某從案外人處購得一處土地上生長的苗木。后不久,張某承包了該涉案土地并簽訂書面協議。張某在承包該地塊后,多次催促王某及時移除苗木,王某表示同意移除,但遲遲未移走。2020年10月,張某將地塊南側的數百顆楊樹出售給趙某,并承諾如因砍伐、運輸樹木對土地上的苗木造成損毀,由張某負責。11月初,趙某在砍伐、運輸楊樹過程中,駕駛車輛從該地塊來回行駛經過,導致地塊上部分苗木被分散碾壓、破壞,王某遂報警。雙方糾紛調解未果,隨后張某將該地塊上剩余存活苗木全部予以清除毀損,自行種植農作物。矛盾進一步激化,王某訴至法院。
王某訴稱涉案苗木路邊存有部分道路,即使因伐樹需要,也不應如此破壞,應屬惡意碾壓,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趙某賠償財產損失208100元。被告張某辯稱,原告超期占用土地,多次通知原告及其妻子將涉案苗木移走,已盡到提前告知義務,但原告并未執行。同時,在地邊楊樹賣給趙某后,原告在電話里明確表示如果因砍伐楊樹導致苗木被砸,并不會責怪自己,在得到原告許可后才砍伐樹木。在砍伐過程中,原告妻子多次經過涉案土地,并未阻止,表明對其行為認可,故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某辯稱,自己僅負責砍伐、運輸楊樹,對于地面苗木損失,張某承諾與其無關,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損害超出必要限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沂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財產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谝话偎氖l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北景钢校P于張某、趙某毀損涉案苗木的行為是否存有過錯的問題。
首先,張某、趙某因砍伐、運輸樹木而從涉案地塊通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經過庭審舉證、現場調查,涉案爭議被毀損苗木所在地形現狀,結合張某出售楊樹數量、分布位置等因素可知,因砍伐運輸樹木所需,從涉案地塊通行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結合當事雙方之間的通話錄音、庭審陳述等分析,可以認定原告對于砍伐、運輸樹木需通行經過涉案地塊是知曉、理解的。
其次,張某、趙某因砍伐、運輸樹木而從涉案地塊通行,對涉案苗木破壞程度存在過錯。張某雖抗辯其砍伐樹木系在提前通知王某及其妻子并得到許可后進行的,但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分析,王某及家人雖對于張某的催告多次作出口頭放任砸樹苗的陳述,但不能就此理解為同意對全部或大部分苗木的損毀的確認。結合涉案地塊占地位置、長寬距離等,可以認定即便存在放任的態度,也應理解為對張某因賣樹需要而造成的必須或合理毀壞部分苗木價值的放棄,故張某對涉案苗木的毀損存在過錯。特別是在公安機關調解未果后,張某繼續將剩存苗木全部毀損,主觀上存在故意,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趙某在公安機關陳述及庭審陳述,可知趙某在與張某協商如何砍伐運輸樹木時,對于涉案苗木并非張某所有的事實知情,張某保證損毀苗木與其無關,但趙某未加核實確認即直接草率實施砍伐、運輸樹木,同時在運輸樹木往返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避讓以減少苗木損失,導致苗木被過度碾壓、損毀,給王某造成經濟損失,對此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張某、趙某對涉案被毀損苗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蓖跄吃诮拥蕉啻味卮僖笃鋵⒚缒疽谱叩那闆r下,仍未采取積極措施解決苗木占用張某土地問題,同時多次作出放任、放棄的口頭表示,對于苗木被損存在默認意思,對損害的發生同樣存在較大過錯,對此可以減輕張某的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北景钢校w某在張某的授意下毀壞涉案苗木的行為,客觀上系對張某侵權行為的幫助,故對當時的損害,趙某應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張某在事后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擅自將土地上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的行為,系對該部分財產的故意毀壞,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紤]到趙某直接損毀部分苗木后,剩余苗木又被張某清除完畢,另結合王某自身過錯程度、苗木生長情況、評估價值認定及綜合上述分析認定,法院酌定由王某對訴爭損失承擔60%比例責任,張某承擔40%比例賠償責任,趙某按張某承擔范圍的50%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新沂法院分別判決由張某賠償8萬余元、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作出后,張某提出上訴。期間,經法官組織調解,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并在法庭組織下當場交接、履行完畢,張某撤回上訴申請,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依法解紛,防止維權人變侵權人
財產損害是侵權行為之一,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王某與張某雖已提前溝通苗木情況,但苗木損毀不應超出必要限度。張某在事后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擅自將土地上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的行為,系對財產的故意毀壞,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現場調查及事發時留存現場照片,趙某在往返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避讓義務,導致苗木被分散碾壓、破壞,超出了必要限度的碾壓、損毀,給王某造成經濟損失,對此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與他人產生矛盾糾紛時,應依法協調解決,切勿損毀他人財物,小心維權人反變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