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門安裝砸殘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發布時間:2022-04-28 瀏覽次數:6777
2020年2月,諾潔公司與徐葉簽訂承包協議,將人防門安裝工程發包給徐葉施工。2020年3月開始,姜明開始跟隨徐葉安裝人防門,聽從徐葉的指令至相應的工地完成工作,日工資為150元/天。
2021年1月,徐葉按照諾潔公司的指令帶姜明等人至工地進行人防門安裝。1月10日上午,在作業過程中,姜明被倒塌的人防門砸傷。事故發生后,姜明被送至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20余萬元。
此后,因各方當事人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姜明訴訟至法院要求徐葉、諾潔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60萬元。經鑒定,姜明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承攬人徐葉承攬定作人諾潔公司的人防門安裝工程,其性質應定位為承攬合同,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錯的,應當按份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人防門安裝工程是否需要資質。根據《國家人防辦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五條,以及案涉事故發生時有效的《江蘇省民防工程防護設備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從事人防門安裝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諾潔公司作為專業的人防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在明知徐葉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依然與徐葉簽訂承包協議,存在選任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判決諾潔公司賠償姜明因事故造成損失的40%,計24萬元。
目前,案件一、二審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選任不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將選任過失作為定作人過失的一種。此后,審判實踐中,關于定作人的選任過失的問題,一般適用該條規定進行處理。但《侵權責任法》并未將該條規定吸收到法律條文中,導致定作人選任過失問題一直缺乏立法規定。《民法典》吸收和借鑒了上述條款的內容和精神,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中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原則上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存在定作過失、指示過失、選任過失時,應當承擔與過失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所謂選任過失,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任具有明顯的過失,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其從事需要資質的工作。本案中,從事人防門安裝作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諾潔公司作為定作人選任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徐葉進行施工,存在明顯的選任過錯,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據此判決其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
同時,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承攬工作不需要資質,并不等于定作人可隨意選任承攬人,如承攬人年齡、健康、經驗、知識儲備、安全生產條件等明顯不具備,定作人仍然任其承攬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受傷或死亡的,定作人仍要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